张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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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部门

采矿权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张掖市自然资源局
000115016004
行政许可
(一)《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划定矿区范围,组织专家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采矿权年检或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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