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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假冒伪劣经营行为的奖励

基本信息

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00831005000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奖励申请:举报人申领举报奖励的,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部门提交《举报奖励申请登记表》和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举报奖励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3.奖励审核:材料审核、提出奖励意见。 4.奖励通知:举报奖励审核后,制作奖励决定书或者不予奖励决定书,按照举报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举报人。 5.奖励发放:举报人在收到奖励决定书或复核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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