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
选择区域
市直部门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张掖市交通运输局
000118037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实地勘验和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许可范围、注意事项或禁止事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权力清单详情页面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
主管部门
操作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张掖市交通运输局 在线办理 办事指南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