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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基本信息

张掖市交通运输局
000118055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实地勘验和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许可范围、注意事项或禁止事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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