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换发)
基本信息
张掖市交通运输局
620118086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配发或者不予配发决定,法定告知(同意配发的,应当书面告知;作出不予配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及法律规定的救济程序)。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配发的制作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