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登记
基本信息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000115016002
行政许可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划定矿区范围,组织专家审查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采矿权年检或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