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基本信息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000164121000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照本许可事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和申报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齐全的受理登记,不齐全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资料;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原由。
2.审核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需专家论证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审查意见,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办结环节责任:制作、送达审查意见并公示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