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
基本信息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000122012000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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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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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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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举办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在线办理 办事指南 |
申请举办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在线办理 办事指南 |
申请举办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变更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在线办理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