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基本信息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000133003000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运动单位(体育射击场)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听取申请人陈述。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