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
基本信息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000120161000
行政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并公开许可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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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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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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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在线办理 办事指南 |
农药经营许可(首次办理)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在线办理 办事指南 |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在线办理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