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
选择区域
市直部门

代开发票作废

基本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敦煌市税务局
001030046000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进行对冲处理。
权力清单详情页面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
主管部门
操作
代开发票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敦煌市税务局 在线办理 办事指南
代开发票作废(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敦煌市税务局 在线办理 办事指南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