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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基本信息

敦煌市卫生健康局
000823001000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行政奖励的标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拟奖励人员和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行政奖励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将行政奖励文件或物质奖励送达被奖励人。 5.事后监管责任:事后发现奖励有误的,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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