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基本信息
庆城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000822002000
行政奖励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