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基本信息
庆城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001033001000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进行现场勘查、论证等事项,做出是否具备成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结论。
3.决定阶段责任:组根据现场勘察的结论及申请材料,做出准予或不予决定(不准予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的制发审核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检查的初审,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送处置措施。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