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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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部门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基本信息

庆城县司法局
000112002000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1)律师材料审核(包括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②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适用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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