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都区
选择区域
区直部门

驾驶人提交(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基本信息

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
621009004000
其他行政权力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 第三款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第四款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具备互联网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验收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将决定通知建设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考试场地、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进行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依法采取严格管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权力清单详情页面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
主管部门
操作
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 在线办理 办事指南
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 在线办理 办事指南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