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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基本信息

陇南市武都区民政局
000711004001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所必须的材料。 2.材料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阶段责任:材料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4.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对收养登记的监管。 5.法律法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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