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单项业务备案
基本信息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21017021000
其他行政权力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依法告知。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