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行政权力清单
天水市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汇编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权力事项类型地方权力编码子项地方权力编码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办事层级备注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行政许可11620500013914709A3620117001000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企业所交材料经业务科室预审齐全合格在局网站公示7天; 3.决定阶段责任:局网站公示7天后没有异议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证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许可执行科室滥用职权,谋求个人私利的; 5.行政许可业务科室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市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行政许可11620500013914709A3620117002000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企业所交材料经业务科室预审齐全合格的在局网站公示7天; 3.决定阶段责任:局网站公示7天后没有异议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证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许可执行科室滥用职权,谋求个人私利的; 5.行政许可业务科室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市级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11620500013914709A3620117003000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企业所交材料经业务科室预审齐全合格 3.决定阶段责任:局网站公示7天后没有异议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证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许可执行科室滥用职权,谋求个人私利的; 5.行政许可业务科室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市级
4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11620500013914709A3620117004000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现场勘察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2名以上人员现场核查,制作核查笔录,根据材料审查、实地查看情况,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自受理之日起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在承诺时限内制发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监督检查书面记录归档等制度,对是否严格按照经依法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施工的建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未尽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义务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级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11620500013914709A3620117005000
市住建局安监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级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11620500013914709A3620117006000
市住建局设计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级
7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11620500013914709A3620117007000
市住建局安监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所交资料进行规范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资料审查合格的,加注审查意见,上报省厅进行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核资料环节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审核,接受托请,违规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审核时间,工作效率低下,有损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行科室(单位)滥用职权,谋求个人私利的; 5.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市级
8对省外企业未办理从业资质核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01000
市住建局建管办《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四十一条: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未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核验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以3万元上上10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9对发包人违反《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02000
市住建局招标办《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四十二条:发包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未经资质核验的省外企业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10对建设单位未开展岗前培训或人员考核不合格上岗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03000
市住建局安监处《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技术和安全生产培训,或者人员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11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04000
市住建局造价站《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罚: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仍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等级。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12对承包人违反《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05000
市住建局建管办《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四十三条 :承包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请客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以联合体方式中标后,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进行同一建筑工程施工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处以建筑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三)未在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技术、安全负责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13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审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06000
市住建局设计科1、《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查通过违反建设规划和初步设计审批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安全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二)越级核定范围进行审查的;(三)审查通过由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1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市场承包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07000
市住建局设计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15对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规划、初步设计审批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违反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08000
市住建局设计科1、《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三十、三十一条: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一)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规划、初步设计审批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迫使施工单位按未经批准变更的施工图施工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批准的建设规划,擅自改变工程规模、标准,委托勘察、设计或者组织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总造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16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批准的项目规划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09000
市住建局设计科1、《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范围或者资质检查不合格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二)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的;(三)违反批准的规划要求和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进行设计或者修改设计的。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十一条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17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违反规定从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10000
市住建局设计科1、《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执业1至3年,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注销资格证书,并依法追究责任:(一)未被聘用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二)注册执业人员超越其注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者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超越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三)违反规划审批方案、初步设计审批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第三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人代表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技术质量的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18对建设单位未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11000
市住建局墙改办《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8年8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19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在审查意见中设置民用建筑节能章节、未在审查意见书中单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结论、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或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12000
市住建局招标办《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8年8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在审查意见中设置民用建筑节能章节、未在审查意见书中单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结论、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或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20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13000
市住建局招标办《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21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14000
市住建局招标办《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他人名义投标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22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15000
市住建局招标办《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23对失信主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16000
市住建局招标办《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第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24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17000
市住建局招标办《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处罚:(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25对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甘肃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18000
市住建局招标办《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用欺骗手机取得执业资格;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在申请注册过程,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出借、出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第二十九条: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造价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示。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26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执行计价依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19000
市住建局招标办《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第二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计价依据的规定计价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5%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27对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建设规模、高估冒算、无资质执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20000
市住建局造价站《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第二十七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0万元上上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的罚款:(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扩大设计范围、提高设计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二)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三)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依法查处的; 2.没有法定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法科室(单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28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21000
市住建局造价站《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03月19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级
29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22000
市住建局造价站《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03月19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级
30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23000
市住建局物业科《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03月19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级
31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24000
市住建局物业科《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03月19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级
32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25000
市住建局物业科《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03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级
33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26000
市住建局物业科《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03月19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级
34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合同未由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合同前不向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27000
市住建局物业科《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级
35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28000
市住建局物业科《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级
36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29000
市住建局物业科《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级
37对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30000
市住建局物业科《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级
38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擅自转让业务、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31000
市住建局租赁科《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级
39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32000
市住建局租赁科《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级
40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33000
市住建局租赁科《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级
41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执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11620500013914709A3620217034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级
42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行政确认11620500013914709A3620717001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材料结合现场查看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审核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市级
43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11620500013914709A3620717002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承租资格确认,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承租资格确认,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承租资格确认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违规审批,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引发群体事件的。7.办理承租资格确认、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市级
4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行政确认11620500013914709A3620717003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方案进行评审(验收)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记录表》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记录表》,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3.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的;6.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7.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8.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市级
45建筑工程技术劳务人员实名制登记
行政确认11620500013914709A3620717004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技术劳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登记,记录其培训、就业、技术等级状况,作为其从业活动的职业经历及技术状况证明。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技术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从事建筑活动岗位工作的劳务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岗前技术、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办人员进行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告知理由)。4.事后监督责任:通过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证件、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不予考核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或准予考核的;3.因考核不力而造成安全隐患使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4.在个人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个人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市级
4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01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所交资料进行规范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资料审查合格的,加注审查意见,上报省厅进行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核资料环节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审核,接受托请,违规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审核时间,工作效率低下,有损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行科室(单位)滥用职权,谋求个人私利的; 5.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市级
47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02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第五款: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第六条第五款: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调试,试运行调试三个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承包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5.事后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市级
48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03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所交资料进行规范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资料审查合格的,加注审查意见,上报省厅进行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核资料环节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审核,接受托请,违规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审核时间,工作效率低下,有损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行科室(单位)滥用职权,谋求个人私利的; 5.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市级
49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04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工程标准、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等机构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日常监管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阶段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审核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审核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市级
50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05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七条第二款:省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证书、个人执业证书及相关的信用状况进行核验。1.依法对省外进甘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外进甘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管。 3.依法对省外进甘的工程监理企业的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管。 4.依法对省外进甘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息进行登记。 5.对省外进甘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息登记,定期不定期对其在我省的从业行为进行检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1.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2.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 3.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不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信息登记的。市级
51省属政府投资部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06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1、《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省人大第十届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23号)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涉及建设规划、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政府投资的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按照省人民政府部门职能的有关规定执行。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提交施工图设计、不得进行施工招标和采购。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等审批权限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0号)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94号)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省属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申请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除国家明确要求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的项目外,不分使用资金限额,一律下放由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并将原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使的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研,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准予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发文阶段责任:做出书面批复,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展开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批的; 5.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市级
52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07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1、《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日常工作和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和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2.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市级
5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08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1、《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民政、财政、教育、卫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科技、广电、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防震减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2、《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所交资料经审查齐全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发放《民用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察;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勘察及资料检查结果,提出验收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的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经自查,办理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资料审核环节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办理的 2.对所涉及的节能工程不按节能标准进行专项验收将不达标的工程验收通过; 3.对所涉及的节能工程按节能标准进行专项验收审查,但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有损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行科室(单位)滥用职权,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54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09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1、《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结论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审查的报审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与备案的,设计单位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实施监理,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受理监督。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超越核定的范围进行审查。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监督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监督指导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备案,定期不定期对审查机构及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2.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市级
55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10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8年8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单位所交资料经审查齐全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发放《民用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察;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勘察及资料检查结果,提出验收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的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经自查,办理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资料审核环节把关不严,不按规定办理的 2.对所涉及的节能工程不按节能标准进行专项验收将不达标的工程验收通过; 3.对所涉及的节能工程按节能标准进行专项验收审查,但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有损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执行科室(单位)滥用职权,谋求个人私利的。市级
5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11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依法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依法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2.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3.对在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不制止、不纠正的;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的;5.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市级
57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12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资质等级手续。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企业标准应用情况进行考察。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依法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同意备案文件并予以公示。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准予备案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备案的。4.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导致备案标准的规定低于国标要求的。5.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工程中,发生各类腐败行为的。市级
58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13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工程标准、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等机构按照各自的职权,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1.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投标各方主体进行监管。3.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2.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3.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市级
59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14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五)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1.受理阶段责任:对招标人的申请进行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阶段责任:对招标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阶段责任: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2.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3.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4.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的。市级
60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15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十六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限制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1.受理阶段责任:对招标人的申请进行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阶段责任:对招标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阶段责任: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2.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3.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4.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的。市级
61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16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1.立项阶段责任:立项调研。 2.审查阶段责任:对调研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后,交专家评审。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并起草编制计划。4.事后监管责任:根据计划组织召开编制启动会,协调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审查会,依法批准发布。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无正当理由严重延误计划的;2.制定计划、组织编制、审查与批准过程中发生各类腐败行为的。市级
62公租房租金收缴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17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租金收缴,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租金收缴,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租金收缴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违规审批,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引发群体事件的。7.办理租金收缴、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市级
63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18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就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营业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备案的制作备案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违规审批,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引发群体事件的。7.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市级
64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19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领域金融风险维稳工作的通知》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确认,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确认,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确认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或者监督不力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违规审批,给人民群众造成损失、引发群体事件的。7.办理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确认、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市级
65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20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阶段责任: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合同进行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2.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 3.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 4.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市级
66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21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阶段责任: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合同进行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2.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 3.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 4.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市级
67房地产交易申报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22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07年8月30日修订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三条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第四章 存量房转让管理4.1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4.2存量房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办理网签资格。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一)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二)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三)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四)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4.3存量房自行成交的,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4.5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4.6通过赠与、互换等其他方式转让房屋的,各地可参照本导则制定具体业务办理流程。 3.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8号)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二)部门并行办理。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交易需办理事项,一般交易业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的结果通过内部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2.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核的; 3.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市级
68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23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第三章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3.3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3.3.1各地应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3.3.2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备案,生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表; (四)将合同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3.3.3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应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核验网签房源并对商品房购房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对于无查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符合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3.3.4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源已预售信息对外公示。3.4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3.4.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进行现售的,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3.4.2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一般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二)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三)将现售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四)公示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结果和现售备案对应的楼盘信息。3.4.3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3.4.4已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转为现售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产预测绘数据和实测绘数据对接,并将有关信息关联到楼盘表中。3.4.5对于新建商品房待售量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推行商品房现售。3.5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参照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2.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3.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4.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市级
69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24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6.2.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阶段责任: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合同进行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2.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 3.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 4.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市级
70预售商品房合同、
租赁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25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2007年8月30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第三章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3.3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3.3.1各地应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3.3.2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备案,生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表; (四)将合同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3.3.3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应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核验网签房源并对商品房购房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对于无查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符合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3.3.4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源已预售信息对外公示。 4.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房产交【2005】35号)七、对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办理合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条件的,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6.2.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阶段责任: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合同进行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2.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 3.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 4.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市级
71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26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1、住建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2、住建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6.1.1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利用服务。房地产登记资料利用应包括对外利用和对内利用。6.26符合查询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当时不能提供查询的,应向申请人(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宜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
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8.6房产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1.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2.查询、利用所获得的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损害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单位合法权益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市级
72房屋租赁合同
网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27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到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四)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将房屋租赁合同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居住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租金补贴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经网签备案的非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法人住所凭证。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租赁服务或房屋的,由其代为办理网签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6.2各地应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积极推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6.2.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阶段责任: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合同进行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2.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 3.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 4.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市级
73房屋抵押合同
网签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28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五)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5.7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阶段责任: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合同进行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2.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 3.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 4.在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行为的; 5.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市级
7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其他行政权力11620500013914709A3621017029000
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十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用于项目的工程建设。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应立即划转。纳税人自愿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契税所预付的款项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2019年12月底前,各市应进一步完善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或完善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  4.4各地应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核阶段责任:对行政相对人的材料进行审核; 3.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进行资金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单位合法权益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对发现的违反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