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作用,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0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金〔2024〕15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印发〈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99号)和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西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定西市分行《关于印发〈定西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定人社发〔2024〕3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公告如下:
一、贷款申请对象、条件及扶持范围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是指法定劳动力年龄内(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通渭县境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必须连续从事网络经营12个月以上,月营业额不少于3000元;信用良好,网店综合评价率或好评率在95%及以上,或差评率在5%(含)以下)、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上述群体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应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通渭县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本人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贷款对象: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担任企业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贴息
(一)贷款额度。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不需要反担保人、10万元-15万元(需要1名反担保人),16万元-30万元(需要2名反担保人)。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向经办银行主动提出展期申请,展期只能申请1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贴息。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1日起,新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执行利率为年利率3.6%,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剩余的50%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按季申请”,实行“先付后贴”的形式,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先行付息,待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后,经办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借款人和借款企业账户。
三、贷款申请资料及反担保
(一)贷款申请资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料
(1)《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创业)》(附件1)、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结婚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不同类别借款人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登记为“失业”或“自主创业”状态)复印件。
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就业创业证》或残疾证复印件。
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退役证》复印件。
④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相关证明复印件。
⑤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
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
⑦网络商户: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相关证件、能证明经营和信用情况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⑧脱贫人口: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出具的证明。
⑨返乡创业农民工:县级及以上劳务部门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
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户口本复印件(住址必须在村级)。
2、合伙创业担保贷款资料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合伙创业)》(附件2);
(2)合伙创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非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4)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备案的章程;
(5)合伙创业人员及配偶征信报告;
(6)反担保材料;
(7)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8)担保公司或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小微企业)》(附件3);
(2)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股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5)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认定材料;
(6)申请当月和上年同期企业职工花名册(新创办企业符合条件职工均可计算为新吸纳安置人员);
(7)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8)反担保材料;
(9)担保公司或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为县级财政部门供给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没有为其他人担保创业担保贷款且信用状况良好,没有逾期担保贷款。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3.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陇原人才服务卡”持卡人配偶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不再办理反担保手续。
四、办理程序
(一)办理时间:2025年3月27日开始(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地点。通渭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县人社局窗口)。咨询电话:0932-5912208
(三)办理流程:1.个人创业者。申请人在通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下载所需表格,一式三份填写后和营业执照、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担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工资卡复印件、单位工资证明原件一式三份一并提交。不同借款人提交的不同材料按照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10万元以下,免除反担保,不需用提供反担保人相关资料。2.小微企业。申请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按照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五、注意事项
1.凡审核合格的申请创业贷款人员,必须按通渭县人社局通知时间参加全县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班,经培训合格方可放款。
2.所有申请人员,必须提供个人真实有效证件的原件,提供虚假证件者,经查实取消贷款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贷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累计享受过3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不得申请。
4.严禁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严禁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不包括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职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严禁在校学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5.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办理,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逾期不再办理。
6.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通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等考试就业的上岗后6个月内必须归还贷款。
7.贷款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创业地不一致时,在创业项目登记注册所在地提出贷款申请。
8.在业务开展期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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