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育儿补贴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近日,甘肃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印发《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补贴标准、申领流程等内容。自2025年1月1日起,户籍在甘肃的3周岁以下符合法规生育的婴幼儿,可获每孩每年3600元的育儿补贴,该补贴发放至婴幼儿年满3周岁。
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善民生、统筹衔接、量力而行、安全规范,积极稳妥实施育儿补贴制度,有效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成本,保障婴幼儿平等享受补贴,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和全省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补贴对象。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户籍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 (二)补贴标准。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按照每孩每年36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育儿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提交。 申领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申请,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线上可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线下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乡级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信息及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初审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补正的资料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因,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县级审核确认。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原因,按乡级初审未通过流程办理。 (一)补贴资金安排。 自2025年起,省级财政按中央要求同步设立“育儿补贴补助资金”专项。对发放国家基础标准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现阶段在中央财政补助95%的基础上,剩余5%由省与市县分档分担,比例参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支出责任办法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育儿补贴资金,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补贴发放时间。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审核确认对象的年度育儿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缩短发放周期,确保育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补贴发放渠道。 育儿补贴通过甘肃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统一发放,发放渠道主要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一)规范信息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渠道人口基础信息,加强信息共享比对,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汇总分析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精准性。各级各类管理用户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严格使用权限,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档案管理,及时保存入档各类书面工作资料,加强育儿补贴制度工作档案的完整性。 (二)开展全程监督。 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情况全过程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个案信息进行复查复核。县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金融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不按照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的,按照规定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 (三)实行绩效评价。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对各地育儿补贴制度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适时进行抽查,实行动态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责任、措施、保障、落实“四个到位”。要强化政策制度有效衔接,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原则上各市州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及标准。县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出台育儿补贴政策或标准。 对已出台育儿补贴政策内容和标准超过我省统一补贴范围和标准的,应组织进行评估,在两年内平稳有序、逐步实现与国家育儿补贴范围和标准一致。对于拟提高育儿补贴标准的,要加强事前论证评估,做好风险监测防范和应对,按照民生政策备案要求,报省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提标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要强化协同联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育儿补贴制度,其他有关部门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按照职责,结合孕产妇保健、住院分娩和婴幼儿预防接种、健康管理、户籍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等,优化服务流程,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
甘肃省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育儿补贴制度,是指国家为支持家庭抚育婴幼儿,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婴幼儿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补贴的制度。 第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育儿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育儿补贴资金;金融代理发放机构要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确保育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符合条件,是指户籍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二)3周岁以下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 第四条 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子女数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二)夫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或复婚夫妻在复婚之前,生育的与双方均有血缘关系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三)婚姻存续期间依法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无血缘关系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计算子女数;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五)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婴幼儿,可享受育儿补贴,不受子女数不超过三个的限制: (一)夫妻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其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依法再生育相同数量子女的; (二)政策内生育多胞胎的; (三)合法收养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婴幼儿。 第五条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按照每孩每年3600元标准执行。 对于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可连续申领3年补贴,共计10800元。 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可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补贴金额。先申领整年补贴,再申领剩余月份补贴,具体算法见附表《2022—2024年各月份出生婴幼儿申领育儿补贴金额对照表》。 第六条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申领,用于育儿相关支出。 第七条 育儿补贴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提交。申领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申请。线上申请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平台“育儿补贴”小程序,或“甘快办”APP(支付宝和微信“甘快办”小程序)首页进入育儿补贴申领专区,登录“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线下申请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 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及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二)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信息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提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未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补正的资料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因,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县级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按程序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原因,按乡级初审未通过流程办理。 第八条 首次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申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婴幼儿有关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页。 2.申领人有关材料: (1)申领人为婴幼儿亲生父母的:如婴幼儿亲生父母已婚,需提供结婚证。如离异,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等法定有效材料),应体现婴幼儿抚养权有关信息;如丧偶,需提供申领人配偶有关信息;如属其他情形,需提交有关情况说明,请申领人说明和婴幼儿的监护抚养关系,签字后上传。 (2)申领人为婴幼儿养父母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或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法收养证明材料。 (3)申领人为其他监护人的:其他监护人包括顺位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儿童福利机构。分别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顺位监护人:婴幼儿父母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认定材料(医疗机构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或伤残鉴定报告、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顺位监护人与婴幼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②指定监护人:婴幼儿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婴幼儿指定监护人的佐证材料。 ③儿童福利机构:机构法人证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机构集体户口簿首页和婴幼儿页(如婴幼儿户籍未在集体户口上的,需提供监护权佐证材料)。同时,需携带加盖该机构公章的《育儿补贴申请表》。 第九条 申领人应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相应法律责任。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材料仅作备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申领人提供的信息与大数据比对不一致的,县乡应重点核查,最终以人工审核为准。 第十条 申领人按年度申请育儿补贴。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不能补领。符合后续年度育儿补贴申领条件的,可继续在规定年度内提出申请。 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3次,应当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2024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3次,应当分别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提出申请。 2023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2次,应当分别在2025年和2026年提出申请。 2022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1次,应当在2025年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育儿补贴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无变更的,确认信息后提交申请即可;申领人未变更、但相关申请信息或材料有变更的,应当更新确认后提交申请;申领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填写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后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婴幼儿户籍发生迁移的,迁移前已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在迁出地享受当年育儿补贴。户籍迁出后,应在户籍迁入地提交申请,按照户籍迁入地政策办理。 第十三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可申领死亡当年的全年育儿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2024年12月31日及以前死亡的婴幼儿不在申领范围。 符合申领条件的婴幼儿出生后死亡但尚未落户的,可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我的”“特殊情况办理”,向申领人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需提供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相关材料和申领人户口簿首页。如以上材料无法确定抚养关系的,还需提供可判定申领人与婴幼儿抚养关系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的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对本季度所有审核确认对象,鼓励通过甘肃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一次性发放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渠道主要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也可通过申领人或婴幼儿其他银行卡发放。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五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育儿补贴发放名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交由金融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县级财政、卫生健康、金融代理发放机构三方对账机制。对于金融代理发放机构反馈的育儿补贴申领账户无法划转、账户错误、账户存疑等问题,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复核更新,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意见反馈金融代理发放机构。 第十七条 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开发。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进行软硬件配备,建设必要的应用环境,落实各级部署,做好系统运维和安全防护,保障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多渠道人口基础信息,加强线上线下信息共享比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精准性。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各级各类管理用户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严格使用权限,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做好育儿补贴申领发放信息备份管理。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档案管理,及时保存入档各类书面工作资料,加强育儿补贴制度工作档案的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 (二)资格审核确认程序是否规范; (三)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育儿补贴是否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五)补助资金执行是否合规。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申诉、举报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及时受理,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育儿补贴资金进行全链条监督检查。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一)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育儿补贴及时发放到位情况; (二)补助资金预算使用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三)补助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四)补助资金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五)金融代理发放机构遴选和资质情况; (六)金融代理发放机构执行委托协议、个人账户管理、内控制度落实和风险防控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围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补贴对象个案信息进行复查复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资金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金融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金融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补贴资金的,按照规定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补助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对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拟出台其他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的,应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由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