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发〔2024〕63号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2024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54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在校大学生可凭学籍在学校所在地参保。
二、筹资标准
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4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整体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6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36元,省市县财政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明确的标准分担(见附表1)。对于居民持居住证或大学生按学籍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实行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增幅.适当降低,提高20元,为每人每年400元。
(三)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筹资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82号)规定的每人每年115元标准实施,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大病保险筹资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拓宽大病保险筹资渠道,优化筹资结构。
三、参保资助
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资助参保政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对象范围、标准及方式全省统一,其中,对象范围和标准按照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57号)规定执行,资助方式按照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37号)规定执行,资助对象个人只需缴纳差额部分(见附表2)。已明确由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以及其他渠道资助参保的人员,医保、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资助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资助。
四、参保任务
为巩固提高全区参保率,实现参保稳中有升的目标,根据区公安局提供的全区各乡镇(街道)户籍人口数,将任务分解下达各乡镇(街道)(详见附表3)。各乡镇(街道)要结合上年度参保数据,明确责任,细化参保任务,落实措施,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以上。
五、缴费方式
(一)线下与线上并行。线下可就近到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兰州银行、甘肃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线下缴费;线上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甘肃税务社保小程序,银联云闪付,农商银行、农业银行、兰州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手机APP等多种渠道进行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二)新增人员缴费。先由乡镇(街道)医保专干在医保核心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再进行线下或线上缴费。
六、统一参保缴费机制
(一)统一参保缴费期限。2024年全省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9月10日至12月25日;补充参保缴费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二)统一待遇享受期限和待遇等待期限。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补充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按规定设置参保后三个月(90日)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除特殊参保人群外,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充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无法享受本参保年度医保待遇。自本参保年度起,对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设置居民医保参保后三个月(90日)待遇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待遇等待期延长1个月(30日)。
(三)统一特殊参保人群范围。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家属、新生儿、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当年新认定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含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防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等不受缴费期限制,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七、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一)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保障水平。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整体稳定在70%左右,其中,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保持在90%、80%、70%左右,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付;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具体政策标准由各市州医保部门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推进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缴参保职工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以及支付已参保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精准度。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继续落实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最高支付限额的倾斜支付政策。
(三)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四)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持续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监测,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着力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待遇水平,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落实二次倾斜救助。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联动实施综合帮扶,积极引导公益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帮助化解低收入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五)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各统筹地区基本医保新增待遇政策原则上对标国家和全省统一标准,并严格落实审核备案制度,对已调整优化的政策要定期开展运行监测,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可持续。省医保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落实待遇清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促进各统筹地区医保制度、政策等规范统一,为推进省级统筹夯实工作基础。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参保是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的基础,是群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的高度,充分认识参保缴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入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为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强化部门协作。医保、财政、税务、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相应责任,积极沟通协调,加强数据推送和共享,及时解决缴费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安排足额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征收任务,同时要即时向医保部门推送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缴数据;医保局要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各乡镇(街道)通报缴费进展情况。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对照居民医疗保障参保缴费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积极开展进村入户服务和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尤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必须做到100%参保,防止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政策宣传。医保、税务、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做好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使群众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
附件:1.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
表;
2.低收入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标准;
3.武都区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
务分解表。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附件1
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补助标准表
档次 | 市、县 | 合计 (元) | 中央财政(元) | 省级财政(元) | 市县财政(元) |
第一档 | 两州一县、原18个深度贫困县 | 670 | 536 | 121.6 | 12.4 |
第二档 | 天水、陇南、白银、定西、平凉、庆阳、张掖、武威、酒泉(所辖原深度贫困县除外) | 670 | 536 | 116.8 | 17.2 |
第三档 | 兰州、金昌、嘉峪关 | 670 | 536 | 113.2 | 20.8 |
附件2
低收入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标准
人员类别 | 医疗救助资助标准 | 个人缴费标准 |
特困人员、孤儿 | 全额资助 | 0元 |
农村低保一二类、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 | 310元 | 90元 |
农村低保三四类、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防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 250元 | 150元 |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 | 100元 | 300元 |
附件3
武都区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乡镇 (街道办) | 农业 人数 | 最低参保人数 | 序号 | 乡镇 (街道办) | 农业 人数 | 最低参保人数 |
1 | 安化镇 | 30481 | 30176 | 21 | 隆兴镇 | 9197 | 9105 |
2 | 柏林镇 | 12448 | 12324 | 22 | 洛塘镇 | 25858 | 25599 |
3 | 城关镇 | 35510 | 35155 | 23 | 马街镇 | 30001 | 29701 |
4 | 池坝乡 | 5497 | 5442 | 24 | 马营镇 | 17078 | 16907 |
5 | 东江镇 | 10707 | 10600 | 25 | 磨坝藏族乡 | 4943 | 4894 |
6 | 枫相乡 | 9119 | 9028 | 26 | 琵琶镇 | 14101 | 13960 |
7 | 佛崖镇 | 12577 | 12451 | 27 | 坪垭藏族乡 | 6317 | 6254 |
8 | 甘泉镇 | 10925 | 10816 | 28 | 蒲池乡 | 17011 | 16841 |
9 | 郭河乡 | 12800 | 12672 | 29 | 三仓镇 | 12847 | 12719 |
10 | 汉林镇 | 11951 | 11831 | 30 | 三河镇 | 12148 | 12027 |
11 | 汉王镇 | 28892 | 28603 | 31 | 石门镇 | 11528 | 11413 |
12 | 黄坪镇 | 9112 | 9021 | 32 | 外纳镇 | 18000 | 17820 |
13 | 吉石坝街道 | 2401 | 2377 | 33 | 五库镇 | 10252 | 10149 |
14 | 江北街道 | 829 | 821 | 34 | 五马镇 | 6454 | 6389 |
15 | 江南街道 | 12850 | 12722 | 35 | 姚寨镇 | 6630 | 6564 |
16 | 角弓镇 | 20677 | 20470 | 36 | 鱼龙镇 | 16756 | 16588 |
17 | 桔柑镇 | 6933 | 6864 | 37 | 玉皇乡 | 8176 | 8094 |
18 | 两水镇 | 27054 | 26783 | 38 | 裕河镇 | 4812 | 4764 |
19 | 龙坝乡 | 5518 | 5463 | 39 | 月照乡 | 4714 | 4667 |
20 | 龙凤乡 | 11400 | 11286 | 40 | 钟楼街道 | 10310 | 10207 |
合计:农业人数:524814人;最低参保人数:519567人。 | |||||||
武政办发〔2024〕63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