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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汇编--税收政策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一揽子增量政策,确保政策红利全方位惠及企业,近期,市包联办联合发改、人社、税务、科技、农业农村、文旅、商务等部门,对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政策进行梳理,编辑完善《武威市惠企政策汇编》,明确政策内容、支持范围、申报条件、执行期限、具体承办科室及咨询电话,确保政策内容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方便企业查阅。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武威市惠企政策汇编》,为企业提供精准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积极申报,助力企业抢抓机遇,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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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税两费”税费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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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适用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71231日。
注意事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935-2257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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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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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
适用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712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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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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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执行期限:202311日起执行至202712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0935-223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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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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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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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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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202111日至203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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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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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新能源发电企业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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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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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范围:1.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上述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50%(含)以下的,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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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农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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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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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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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适用条件:
1.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相关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执行期限:202411日至20271231日。
注意事项: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3.201812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11日至202312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1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1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935-2257741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0935-223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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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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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20221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咨询方式: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  0935-221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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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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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适用条件: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执行期限:201811-202712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咨询方式: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0935-2257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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