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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防止火灾事故和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州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特通告如下。

一、全州辖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实行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违规行为。

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为青稞、小麦、玉米、薯类、油料、药材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区域的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落叶、垃圾等,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落叶、垃圾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秸秆禁烧有关规定,坚决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落叶、垃圾等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等利用技术,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九、本通告适用于全州农业农村安全生产和秸秆禁烧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贯彻实施,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2345

甘南藏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

2025年12月16日

(来源:甘南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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