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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3户经营主体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兰州新区大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3户经营主体:

经查,兰州新区大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兰州新区恒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润通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3户经营主体,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也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歇业或注销登记,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我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拟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就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上述经营主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等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企业如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倪剑,联系电话:0931-8256126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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