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资讯 > 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保障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甘医保发〔2024]62号),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异地就医政策,决定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参保人员在省外住院就医时,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备案后,按市内对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直接结算;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办理备案后,报销比例较市内同级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直接结算。自行外出人员(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办理临时就医备案后,报销比例较市内同级医疗机构降低25个百分点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备案后,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需返回参保地手工报销的,按备案类别相对应的政策结算。
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手续的:应履行承诺事项,可在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后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就医费用按照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类别相对应的政策结算;未能按要求提供材料的,返回参保地报销比例降低 25 个百分点结算。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住院费用结算以出院日期为准。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庆阳市财政局        

庆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