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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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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

收费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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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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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公众媒体

行政审批实施部门

省建设厅

处理决定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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