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美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943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2024年、2025年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并且你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涉嫌构成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在前期调查取证过程中,你单位不在原址经营,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以公告形式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证明材料至永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正常经营或有继续经营意愿的企业应当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暂不经营的应当办理歇业备案登记,并及时申请信用修复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同时应当依法履行申报纳税、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企业已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被告知人,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国忠 刘清年 联系电话:6418866 / 6424901
来源:永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