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与生活环境整洁,营造文明、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在城市指定区域摆摊设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禁止摆摊设点区域
城市主次干道、人行道、车行道、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周边公共区域;学校、医院、车站、商圈、公园、广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周边;消防通道、急救通道、盲道、绿化带、市政设施及河道管理范围内;
老城区重点管控区域为:太极广场周边、太极大桥经小十字至城建楼河边人行道、小十字经妇幼保健院至河边道路、临夏路口至建材城;
古城新区重点管控区域为:炳灵路、太极中路、折达路县城北出口。
二、明确禁止行为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指定区域内擅自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占道经营,从事餐饮、零售、加工、修理、促销等各类经营性活动。
2、严禁临街商铺超出门窗、外墙范围进行店外经营、摆放商品、堆放杂物、设置户外广告及从事其他占道作业;
3、严禁在禁止区域内搭建临时棚亭、私设经营设施、堆放经营物料,以及开展露天烧烤、油烟扰民等违规经营行为。
5、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盲道等特殊区域摆摊,妨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和市民通行安全。
三、经营规范要求
1、所有经营性摊贩须进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果蔬市场、临时经营区等合法合规区域规范经营,严格遵守经营时间、卫生保洁、噪音管控等管理规定;
2、临街商户须严格落实“门前五包七禁”责任制,保持门前环境整洁、通行畅通,做到文明合规经营;
3、确因重大活动、便民服务等需要临时摆摊设点的,须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经许可后方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
四、法律责任与执法管控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在3日内自行清理经营物品、拆除违规设施,恢复场地原貌;
逾期未整改、拒不配合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采取劝离、责令整改、暂扣经营工具、物品、行政处罚等措施;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单位将建立“定点值守+机动巡查”常态化管控机制,重点加强早晚高峰、节假日及重点区域巡查,及时查处各类违规摆摊设点行为。
五、其他事项
请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本通知规定,主动配合城市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良好市容秩序;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违规摆摊设点行为,发现问题可拨打举报电话反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举报电话:0930--8838515
永靖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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