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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靖县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公告

永靖县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缴费公告

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6〕2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4〕74号)文件精神,现就2027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且未享有国家其他医疗保障的公民。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鼓励学生在学籍地、常住地参保。

二、财政补助标准。2026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24元,为每人每年724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79.2元,省级财政补助131.32元,县级财政补助13.48元。对于居民持居住证(含按学籍)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实行补助。

三、个人缴费标准。2027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保持稳定,为每人每年400元。

四、缴费期限。全省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分为集中缴费期和补充交费期,集中缴费期为2026年10月19日至2027年1月31日;补充参保缴费期为2027年2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待遇享受期。根据缴费时间分类确定待遇享受期和待遇等待期,起算时间以群众实际缴费完成时间为准。

1.在2026年10月19日至12月31日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在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自缴费之日起(含)至2027年12月31日。

3.在补充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缴费之日起设置三个月(90日)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2027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4.除特殊参保人群外,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无法享受2027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六、参保资助标准。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费;农村低保一二类、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310元,个人缴费90元;农村低保三四类、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资助标准为250元,个人缴费150元。

七、参保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可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及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光大银行、兰州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线下缴费或在手机APP等多种渠道进行居民医保参保缴费。首次参保人员或变更参保地重新参保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等有效身份凭证,前往参保地乡镇(街道)或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登记后可按标准缴费。

八、参保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连续参保激励。 自2025年居民医保参保年度起算,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 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3500元。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激励额度保留。

(二)零报销激励。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75万元。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提额部分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7万元。

(三)断保约束。自2025年居民医保参保年度起算,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断保人员再参加居民医保的,每断保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降低3500元;同时,参保后设置3个月(90日)的固定待遇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 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30日)。参保人员可通过补缴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补缴1年可减少1个月(30日)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180日)。 补缴标准按补缴当年参保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后断保期间待遇不追溯。

九、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政策

为保障特殊人群合理接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下人员类型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不设待遇等待期,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一)新生儿

1. 新生儿出生当年全年无待遇等待期,在出生后90日(含,下同)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当年出生90日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2.出生日期距当年12月31日不足90日的新生儿,可在出生后90日内缴纳出生次年医保费,自出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超过90日缴纳次年医保费的,自缴费之日起至出生次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3.出生日期距当年12月31日不足90日的新生儿,若要报销出生当年医疗费用,应自出生后90日内缴纳出生当年医保费,享受自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医保待遇。

4.新生儿未按规定缴纳年度医保费导致断保的,再次参保后设置相应待遇等待期。

(二)资助参保对象

当年新增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困难群众,参保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其他情况参保后按照普通居民执行待遇等待期规定。

(三)刑满释放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含羁押期满获释人员)继续按照《关于刑 满释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医保函〔2026〕37号)规定,自释放之日起90日内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超过90日后参保缴费的,按照普通居民执行待遇等待期规定。

(四)其他人员

退出现役的军人及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家属在退役1年内;连续两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保转参居民医保人员按规定参保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十、可享医保待遇。缴费后,参保人员可按政策规定享受以下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1、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3、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医疗待遇;

4、谈判药品医疗待遇;

5、住院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6、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7、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


永靖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17日

来源:永靖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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