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须持《就业创业证》主动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人员。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
2.“零就业家庭”成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
3.城镇低保人员。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5.长期失业人员。包括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毕业6个月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中:判断毕业6个月后是否仍未实现首次就业,以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中毕业生登记的就业去向为依据。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土地的农民。
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的;
3.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
4.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
5.其他不予认定的情形。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后,经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和公示、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享受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具体流程如下:
(一)自愿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向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填写《甘肃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告知书》,并按人员类别提供相关材料。在常住地申请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
1.“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户口簿、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2.“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户口簿、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证明材料以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3.城镇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5.失地农民:提供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或相关证明;
6.毕业6个月后未实现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二)初审公示。受理申请后,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核验申请人的失业登记状况,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成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街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应将公示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并提报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三)复核认定。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初审结果5个工作日内,在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中完成复核认定工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者。复核未通过的,应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同时注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