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怎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依据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文件发布日期】
2003年4月27日
【政策有效期】
2003年4月27日起
【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申报流程】
1.用人单位或职工在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线上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所需材料】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2.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延伸问题】
1.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非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算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诊断时间。
因此,在工作中突然发病(未构成死亡)是否构成工伤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疾病不是工伤引起的,那么职工只能享受非因工负伤的医疗保险待遇,不是工伤。
3.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只要不属于条例第16条规定中所列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均应认定为工伤。
【办理单位/科室】
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咨询电话】
0931—8438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