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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继承房屋+出售,公证护航更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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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师傅到兰州公证处进行咨询,其父母均已去世,石师傅父母系原配夫妻,共生育三个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年去世,未留有遗产相关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在石师傅母亲名下,登记有一套属于其父母共同共有的住宅楼房,该房屋系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无其他共有人。经石师傅家中全体继承人共同商议,决定将上述房屋出售,出售后所得售房款由全体继承人平均分配,因不清楚具体公证办理流程及方式,特到公证处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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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员仔细核查了石师傅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父母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全体继承人身份证等),结合石师傅家庭的实际需求(出售房屋、平均分配房款),给出了以下三个详细公证方案,明确各方案的优缺点,供其家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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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




一人继承,其他两人放弃继承,由继承人办理出售及房款分配

由石师傅及两位兄弟姐妹三人中,协商确定一人作为唯一继承人,另外两人放弃,明确放弃对该房屋的全部继承权,待继承公证办理完毕、房屋过户至唯一继承人名下后,由该继承人单独办理房屋出售手续,出售所得售房款按家庭约定平均分配给另外两位放弃继承的亲属。

优缺点

优点:流程简洁高效,公证及后续房屋出售、过户手续仅需唯一继承人主导办理,节省全体继承人的时间成本;办理周期较短,无需多次全员到场。缺点:需另外两位继承人完全信任唯一继承人,若后期出现房款分配纠纷,需凭书面约定维权;唯一继承人需单独承担房屋出售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如洽谈价格、办理手续等),责任相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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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




先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再办理继承公证,明确分配约定后出售

若全体继承人对“一人继承、两人放弃”方案不放心,可先就该房屋的继承及售房款分配事宜,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明确约定房屋由谁继承、房屋出售的流程、售房款的到账账户、分配比例、分配时间等核心内容,先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再凭协议办理继承公证,后续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出售及房款分配,以法律文书固定各方权利义务,最大程度避免纠纷。

优缺点

优点:法律保障力度强,《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力,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有效避免后续因房款分配、售房流程产生的纠纷;全体继承人的权益均能得到明确保护,无需担心一方违约。缺点:流程相对繁琐,办理周期稍长;全体继承人需多次共同到场办理相关手续,时间成本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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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三




三名继承人共同继承,共同办理出售及房款分配

石师傅及两位兄弟姐妹三人共同作为该房屋的继承人,办理共同继承公证,房屋过户至三人共同名下,后续房屋出售、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收取售房款等所有事宜,均需三名继承人共同到场、共同签字确认,确保全体继承人全程参与,权利共享、责任共担。

优缺点

优点:公平公正,全体继承人全程参与房屋出售及房款分配的每一个环节,无需相互信任,能最大程度避免纠纷;各方权利义务平等,责任共担,家人更放心。缺点:流程相对繁琐,后续每一步手续(过户、售房、收款、分配)均需三名继承人共同到场、共同签字,若其中一人无法到场,会影响手续办理进度;办理周期较长,时间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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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石师傅家中全体继承人再次商议,综合考虑家庭信任度、权益保障等因素,最终选择了第三种方案,由三人共同继承、共同参与房屋处置及房款分配,确保各方权益不受损害,家人相处更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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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石师傅父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适用法定继承)

2.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对应方案一中的放弃继承权声明,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公证)

3.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石师傅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三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去世,无第二顺序继承人)

4.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房屋为石师傅父母共同共有,需先分出一半为父亲所有,剩余一半为母亲遗产,再由三名子女法定继承;父亲去世后,其所属份额亦由三名子女法定继承)

5.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中,房屋为不宜分割的遗产,三种方案均符合该规定,其中方案三为共有方式处理)

6.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本案中,全体继承人已知晓父母死亡事宜,共同办理继承公证,符合该规定)





供稿人丨顾晋辉

审稿人丨龚   鑫


来源:兰州市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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