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
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实施细则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

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改投资〔2021181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110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甘政办发〔2019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甘政办发〔2022104)结合张掖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

以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信息化为导向,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优化承诺制实施范围,精简办理事项,细化办理标准,加强主动服务,强化监管措施,实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的管理模式,提高项目审批效能,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全面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实施范围

张掖经开区规划区域范围内实施的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企业可自主选择签订承诺书,签订后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三、办理事项

(一)取消和简化事项(18) 

1.节能审查对纳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不满1000吨,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标准煤1000吨及以上、5000吨以下的项目,以及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全国先进的项目,协调市、区两级发改部门在开工前完成审批。(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2.修详规审查及批复:此项工作由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投资企业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责任部门:张掖市自然资源局、张掖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地震安全性评价:依据《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58号)、《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1号)规定,除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外的其他项目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4.施工合同备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予以取消。(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5.人防施工图审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并入施工图审查。(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6.消防施工图审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并入施工图审查。(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7.防雷装置设计审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并入施工图审查。(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并入施工许可证办理。(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9.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备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并入施工许可证办理。(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10.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根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张掖循环经济示范园农产品产业园及冶金建材产业园区域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审查意见》“经开区选址范围内未设置矿业权,也无查明矿产资源被压覆,不影响项目建设”。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管工作的通知》(甘资勘函〔2021〕15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区域地质灾害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资字〔2022〕40号)要求,张掖经开区完成了循环经济示范园、巴吉滩农产品产业园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纳入地质灾害评估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单独编制《地质灾害评估》,不再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未纳入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自行编制《地质灾害评估》备查。(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张掖市平安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张平安组〔2021〕36号)、《市政府办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发〔2020〕16号)文件精神,张掖经开区完成了循环经济示范园、巴吉滩农产品产业园区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纳入区域性社会稳定风险范围内的项目,参照各项指标做好区域稳评结果应用,无需另行组织评估并报备;国家、省、市列重大项目或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项目稳评有特殊要求的,需单独开展稳评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和《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规定,对纳入区域评估范围的项目,由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协助投资企业到甘州区水务局办理相关手续。(责任部门:甘州区水务局、张掖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14.环境影响评价:4种类型办理。

不再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以外未作规定的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登记备案: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 规定,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项目投运前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承诺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 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B类项目,经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研判,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较小、污染程度轻、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实施承诺制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可直接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下达承诺制环评批复,先行办理前期手续,但在项目开工前企业应按照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要求修改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取得正式环评批复,未取得正式环评批复不得开工建设。(在近两个周期内,被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平台列入过“限制名单”内的环评单位或编制人员,其编制的环评文件不得开展告知承诺制审批。)(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审查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 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B类项目,在项目开工前企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由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协助企业在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后完成审批。(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15.安全预评价:分2种类型办理。

不再审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规定,属于不再审查范围的项目,在进行可行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审查管理:按照《建设项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在经开区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储存烟花爆竹,金属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转报张掖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审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积极对接帮助项目业主办理审查手续。(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16.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分2种类型办理。

不再审查: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总局令第36号)规定,属于不再审查范围内的项目,在初步设计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审查管理: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经开区范围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专品生产、储存烟爆竹,金治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项(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在初步设计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经开区应急局转报张掖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审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积极对接帮助项目业主办理审查手续。(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17.防洪影响评价:可能影响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按照审批要求编制并报批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由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协助投资企业办理报批手续。(责任部门:甘州区水务局、张掖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18.建设项目文物影响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等规定,已向甘州区文旅局征询项目文物影响情况,经开区规划范围内不涉及文物影响评估。(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办公室)

(二)主要办理事项(5项)

主要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 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5 个事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定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分别办理。

第一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2项)

1.项目申报:甘肃政务服务网“一网通办”平台为全省投资建设项目申报唯一入口。项目申请人通过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模块,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由张掖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审批、核准后获取项目代码。企业申报备案类项目实行秒批秒办事后监管纠错机制,项目单位作出信用承诺后,系统自动识别,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自动赋码、自动批复,企业单位即可下载打印信用备案证。项目备案后系统通知审批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可以撤回备案,并告知存在的具体问题。(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企业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张掖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1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企业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张掖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阶段:施工许可阶段(1项)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 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 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办理施工许可 证。其他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经开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通过张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第四阶段:竣工验收阶段(1项)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对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档案验收实行自验收承诺制管理,企业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档案收集、编制、整理、归档。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在规划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项目通过张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申报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责任部门:张掖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张掖经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企业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签订流程

企业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后,可自主选择通过张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签《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签订承诺书后,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竣工后接受相关验收,实行“先建后验”。网签承诺书后,张掖经开区视为企业全面承诺项目在方案设计、工程建设、生产运营、技术改造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甘肃省和张掖市行业最新的规范和标准。

信用监管

在企业签订承诺书后,各相关部门应主动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事项、履行相关承诺。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予以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并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和甘肃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启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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