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张掖经开区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张掖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98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建城〔2016〕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是指:园区道路、供气(汽)、供热、园区桥涵、排水、污水处理、照明亮化、防洪交通设施、绿化等。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负责经开区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运行、维护的监管工作。张掖经创纬业市政公司负责经开区市政设施运行维护。供水、

排水、供气、供电、通讯、燃气、供暖等管线产权单位(广电网络张掖分公司、联通张掖分公司、电信张掖分公司、移动张掖分公司、市供电公司、昆仑燃气公司、中油燃气、库班燃气、中环寰慧公司、经创集团、铁塔公司、市供水总公司)积极配合做好张掖经开区市政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六条 未经经开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承担开挖、改动、拆除、迁移费用。

第七条 经开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单位或个人市政设施配套项目,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方案评审、竣工验收,质保期满后向项目所在的建设单位移交。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方案评审、竣工验收。

第八条 经开区市政设施及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管工作园区服务中心做好市政设施的巡查工作,经创纬业市政公司做好定期养护维修工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对道路占用和挖的审批,保障其正常运行。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经开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市政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排查,并按照市政设施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组织编制养护、维修计划,经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后报管委会批准实施

第十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安全,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和保护市政公用设施,并有权对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

园区道路管理

第十三条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按照园区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承担园区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建立道路巡查机制园区服务中心要定期开展常态化的道路巡查工作;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园区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经开区建设管

理局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园区道路完好。

第十五条 园区道路卫生清扫养护,由经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特殊路段根据职责分工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清扫养护。雪天按照规定的清扫责任区域及时对积雪进行清扫拉运。

第十六条 园区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园区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应定期巡检巡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十七条 园区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前应书面上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时间修复竣工,取得批准后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挡设施,并经批准单位现场验收后方可开始维修作业,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执行,做好临时交通疏导,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社会影响较大的城市园区道路重点部位进行维修作业还应上报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园区道路及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园区道路;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园区道路上行驶;

3.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园区道路上练车和试刹车;

4.擅自在园区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5.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

6.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 

7.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在非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

8.其他损害、侵占园区道路的行为。

十九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园区道路上行驶的,须经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批准,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条依附于园区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须经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批准,方可建设。

第二十单位或者个人占用或者开挖园区道路,须经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批准,并按照批复的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同时缴纳园区道路开挖修复费用,由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对开挖的道路统一修复。

第二十二条 道路开挖修复费用按照《甘肃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文件要求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表:

甘肃省城市道路开挖修复费收费标准及经开区收费标准表

项目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次)

张掖经开区收费标准(80%)

(元/平方米·次)

1

水泥混凝土路面(主干道)

620

496

2

沥青混凝土路面(主干道)

750

600

3

沥青混凝土路面(次干道)

650

520

4

水泥砼路面加层

860

688

5

荷兰砖人行道

330

264

6

石材人行道

670

536

7

石材道牙

395/m

316/m

8

混凝土道牙

110/m

80/m

9

管道连接修复费

(砖砌检查井)

7450/ 处

5960/处

10

顶管穿越路基

500/m

400/m

备注:1.收费总额=收费标准×挖掘数量×建成周期系数。                                       

2. 建成周期系数:一年内5,两年内4,三年内3,四年内2,五年以上1。(年份是从城市道路建成使用日期至开挖的时间。 )

第二十三条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批准临时占用园区道路的,不得损坏园区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损坏园区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经批准开挖园区道路的,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报请经开区建设管理局进行恢复路面。新建、扩建、改建的园区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张掖经开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埋设在园区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报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园区道路交通标线标志的养护和维修应符合下列要求:路面标线污秽影响辨认性能时,应及时进行清理或冲洗;路面标线磨损严重或脱落,影响辨认性能时,应重新喷刷或修复,并注意避免与原标线借位;进行路面局部修理使路面标线局部缺损或被覆盖应在路面修理完工后予以修补或喷刷。

第二十六条 园区道路标线标志养护、维修的颜色、形状、尺寸、间距等均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

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园区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在道路建设时统一架设,交通信号设施维修要严格履行道路主管部门要求的审批程序,与公安交警部门或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签订维修协议后经审核具备施工条件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范。

第二十八条 园区道路交通信号灯维修必须有专门的工程师负责组织和协调安排维修工作,并配合交警部门保证道路的通畅。

第二十九条 园区服务中心要定期对园区红绿灯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故障红绿灯并通知管理单位立即安排维修,根据故障原因确定相应合理的施工方案若是地下线路和电路板故障或施工铲断,则应报请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维护方案维修完成后调试红绿灯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撤离施工现场的警告标志,清除道路上的各种障碍物、施工垃圾并向道路主管部门上报维修联系单,维修故障单和调试报告单等相应资料记录备案

第三章园区桥梁管理

三十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应当编制园区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养护维修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园区桥梁进行养护检查。

三十一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应当根据园区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园区桥梁的施工控制范

围。在园区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同意,并报请当地水务部门审批后,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方可施工。

三十二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园区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三十三 不得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 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在园区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通信光缆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十四园区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园区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园区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检测评估。

第四章 供热、水、气(汽)

第三十六条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应当根据园区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符合张掖市城市规划的供热、水、气(汽)专项规划,

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编制供热、水、气(汽)专项规划,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园区供热、水、气(汽)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专项规划。在供热、水、气(汽)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的园区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重复建设公共管网。

园区公共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十八条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据供热、水、气(汽)专项规划,划定供热、水、气(汽)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园区供热、水、气(汽)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2.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3.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4.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5.其他损坏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四十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园区供热、水、气公

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商定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当报批同意后施工。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  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由产权单位承担。产权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市政设施安全运行。

第五章排水污水处理

四十二鼓励、支持园区企业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资源化利用,提高园区企业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四十三从事工业、建筑、餐饮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向园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报批,审核通过后方可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过预处理、隔油池、化粪池沉淀的污水直接排放至园区市政污水主管网。

四十四 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企业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四十五 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十六 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四十 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必须安全处理处置污泥,按要求鉴定污泥腐性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形成台账定期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四十 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应当做好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做好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

四十九 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园区排水、下水井盖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定期安排专人,对园区排水等市政设施、井盖进行巡查、督查,及时发现缺损情况并通知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更换。

第五十条 运营单位建立排水管网运营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制定日常巡查、疏通清理、定期检测、

维修养护等相关内容,完善台账资料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监督检查。

五十一 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园区企业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备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十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园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章 园区照明管理

五十三 在园区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攀登路灯杆线; 

2.依附照明设施搭线、挂物,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 

3.损坏路灯灯具及附属设施; 

4.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接用或切断路灯电源; 

5.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6.其他损坏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五十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园区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

应当经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办理有关手续后,由经开区建设管理局负责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五十五 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 

五十六 园区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经开区绿化管理部门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园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经开区绿化管理部门。 

五十七 园区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园区道路照明设施进行检查,督促维护单位加强对道路照明设施的巡查,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的照明设施

五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园区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及有关单位进行修复

第七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五十九条 绿化是园区内不可缺少的部分,关系到整个园区的形象,也是测定环境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林业湿地资源管护站应做到管理日常化、养护科学化。

第六十条 根据不同气候、花木长势及时清除杂草、枯枝,定期修剪花木,对遭受损坏的花木及时扶正、整修或补苗。

第六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湿地资源管护站要及时制定预防措施,防治病虫害,做好恶劣天气花草树木的保护工作,定期修剪草坪,使其生长茂盛,平整美观。

第六十二条 栽植的树木应根据天气,立地条件和树种的抗旱能力,进行适量的灌溉,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分,栽植成活的树木,在久旱或立地条件较差、土壤十分干燥时,应及时采取灌溉措施。

第六十三条 园区绿地中影响植物景观及树木生长的直立性杂草及各类野生藤蔓,应及进清除。苗木根部附近的土壤要保持疏松。

第六十四条 要对树木通过修剪稳定树型、调节生长,使之适合景观的需要,并应根据不同生长习性采取不同的整形措施。

第六十五条 树木根据主、侧枝间的生长习性、树龄及树种的特性而定。整形时应采取“强主枝重剪、弱主枝轻剪”的原则;调节树势时应采用“强主枝轻剪、弱主枝重剪”的原则。

第六十六条 树木修剪的时间根据植物的特征而定。春、夏季开花的植物可在花后修剪;秋季开花和一般的树木应在休眠期修剪;畏寒植物一般在春季修剪。花灌木的修剪,遵循“先

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有利于花枝的均匀分布。

第八章 巡查检查

第六十七条 巡查检查内容包括:张掖经开区辖区内道路卫生、基础设施、绿化美化、道路施工中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公示牌、文明施工、园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桥梁、供排水、路灯、配电箱和附属设施及其中临时性交待的巡查对象。张掖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巡查工作由园区服务中心做好具体巡查工作。

第六十八条 市政设施巡查方式分白天巡查和夜间巡查。市政设施维护单位应对园区主干道交通设施、上、下水井盖、路灯做到每周巡查一次,次干道路每月一次,其他位置每季度一次。巡查范围内所有路段要应巡尽巡,巡查完成后按时填写巡查台账,针对巡查路段发现的问题要做到问题描述清楚、维修前后影像资料齐全。同时每月将巡查台账及巡查处理情况上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白天巡查。预先设计巡查线路,针对巡查内容,详细记录病害发生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问题并拍照(摄像)留存。

夜间巡查。重点巡查园区照明不亮、缺亮以及道路整治施工引起整条路暗区。

第六十九条 路灯设施巡查分为定期性巡查和特殊性巡查。

定期性巡查。结合园区路灯设施量,划分责任区范围进行定期性巡查,高杆灯每周巡查2次、箱变和配电箱每月巡查1次、电缆、架空线、手孔井每月巡查1次。因四季日出日落时间差别大,定期巡查路灯开关时间根据季节的变化而定。

特殊性巡查。根据重大节假日和重要的活动、遇有恶劣天气与异常自然灾害的现象、遇有不可抗拒因素与人为破坏,造成路灯大面积失明的情况进行巡查。

第七十条 巡查过程中无异常情况的正常填写巡查台账,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响应处理,不得拖延推诿,并上报经开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方案。经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批准后按施工方案进行维修。

第七十一条巡查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做好巡查工作,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交通管理规则,确保巡查人员和车辆安全。

附则

七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开区经发、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保、应急、公安、城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损坏的,按实际损失向产权单位进行赔偿。 

七十四按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城市道路修复费和其他费用,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额用于

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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