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甘办字〔2020〕20号)精神,按照《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甘政办发〔2020〕20号)和兰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自2021年3月1日起,在新区范围内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甘办字〔2020〕20号)要求,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根据《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甘政办发〔2020〕20号)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新生的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属于不完全列举。
三、基本要求
(一)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修订)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对于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的村民自建房,不予受理,如相关部门同意在宅基地修建公共建筑,必须提供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对于1998年9月1日《消防法》实施后在集体用地上建设的且房产证上使用用途为住宅类建筑的村民自建房,不予受理。对于1998年9月1日《消防法》实施前在集体用地上建设的且房产证上使用用途为公共建筑的村民自建房,可以受理,但需提供消防验收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和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场所平面布置图;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3项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业务受理窗口或消防支队一楼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提交的营业执照和场所装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信息文件可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要求进行核实。
施行容缺受理,群众在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时,提供“承诺书、营业执照、所装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信息文件”等要件资料,消防机构即可受理。其他资料作为非要件资料,在消防机构现场核查时准备齐全。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业务受理窗口提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并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及审查。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决定,并出具受理回执。对承诺已经符合消防安全许可条件,并在营业中遵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公众聚集场所,作出承诺即可投入使用、营业。
(三)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将作出承诺后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及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进行抽查,并将告知承诺内容在信用中国(甘肃)平台公示。发现所作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六、法律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经现场核查,发现单位(场所)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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