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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 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
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2〕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建厅  省卫生健康委

为加快推进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补齐短板弱项,提高设施运行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把全面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举措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坚实基础,以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固废处置为重点,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增量、提质,推动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显著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谋划,整体协同。统筹好当前与长远、一域与全局、传统与新型,结合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有序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既能满足当前一段时间的需要,又能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重点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的建设力度,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推动共建共享、协同处置,鼓励各类污染物协同治理,以城带乡提高环境基础设施水平。

坚持目标导向,加强监管。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环境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设施服务水平。

坚持机制创新,多管齐下。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金融激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深化环境基础设施的供给方式改革。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目标: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底,全省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1500公里,新建、改扩建污水处理能力63万立方米/日;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目前已达到70%以上的城市原则上比2020年高5个百分点;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黄河流域干支流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嘉峪关市、酒泉市、张掖市、金昌市、庆阳市、定西市等6个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设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生活垃圾处理。到2025年底,全省城市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8400吨/日左右,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达到8000吨/日以上,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65%左右。

固体废物处置。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到2025年底,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总体匹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规模化和专业化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省内规范利用处置率持续提高,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二、着力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

(四)健全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加快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对年久失修、淤积漏损严重的污水管道实施维修改造,有计划地对老城区雨污合流管网进行改造,推进管网混错接改造。结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科学制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与布局,大中型城市可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建设,建制镇适当预留发展空间。在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的基础上,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新建城区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持续推进黄河干流及马莲河、渭河、泾河等重点流域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五)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坚持源头减量,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系统,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兰州市、庆阳市加快推进焚烧设施二期建设,定西市加快推进焚烧设施建设;嘉峪关市、陇南市、甘南州等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鼓励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至2023年末,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地区全部建成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已有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的城市要对现有处理能力及时进行评估,确保满足分类需求;其他城市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至2023年末,全省14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兰州新区城区全部建成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面,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完善分类运输网络,补齐分类运输车辆,逐步消除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推进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有效衔接,加强可回收物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快完善园区固体废物处置体系,提升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加强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产品质量,扩大使用范围,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积极推进兰州市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建设,完善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和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全面推进武威市凉州区、张掖市临泽县、兰州市红古区、嘉峪关市工业园区、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加强准入管理,分区管控,全面科学布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谋划我省特殊类别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焚烧处置、填埋处置基地建设项目。积极争取组建西北地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中心,建设特殊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加快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县(市、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大力推进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扩能提质,不断提升市域医疗废物处置能力。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到2025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八)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突出规划先行,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循环发展的原则,统筹推进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体系,做好环境基础设施选址工作。推广兰州红古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鼓励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探索建设集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农林垃圾等各类废弃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为“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进一步建设完善静脉产业链。持续推进县域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稳步提升城镇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为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创造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设施协同高效衔接。发挥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厂对污水厂污泥与生活垃圾进行协同处置,实现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推动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开展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协同处置。促进水泥窑、冶炼炉窑和生活垃圾协同处置,推进厨余垃圾、园林废弃物、污水厂污泥等低值有机废弃物协同处置。推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掺烧市政污泥、沼渣、浓缩液等废弃物,实现焚烧处理能力共用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智能绿色升级

(十)推进数字化融合。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移动端APP等技术手段,探索建立城镇固体废物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实现统一的管理、监控、调度、预警,做到全流程可追溯。将全省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医疗废物处置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医疗废物“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医疗废物实时监管和定位,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环境设施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在线实时监测,加大设施设备功能定期排查力度,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绿色底色。新建环境基础设施,鼓励采用绿色节能低碳环保工艺、技术和设备。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工艺技术落后的环境基础设施,通过优化工艺设备、强化运行管理等方式推动设施稳定运行,防止环境基础设施二次污染。加强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鼓励各地根据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拓展土地利用、焚烧处置、建材利用等多种处置方式。对于达到设计库容的填埋场,按照相关规范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强封场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规范渗滤液处理。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建立再生资源区域交易中心,探索“互联网+再生资源”发展新模式,积极争取省内企业列入国家再生资源利用规范企业目录,持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

(十二)积极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着力打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和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放宽市场准入,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完善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完善诚信体系,推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健全企业守信激励机制。强化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联合监管、综合执法机制,规范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完善按效付费、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治污机制。积极推广白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整体提升园区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管控水平。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设立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以小城镇或园区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服务供应商实施污水、垃圾、危废、医废等多要素、多领域一体化治理服务。探索开展园区、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积极建设黑河流域甘州段生态环境导向开发、临泽县农业生态修复+低碳农业发展项目、黄河流域兰州段白塔山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生态环境导向开发模式等国家认定的EOD模式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推行环保管家、环境顾问服务,为企业提供定向精准的环境治理服务。推进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保障体系

(十五)加强科技支撑。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围绕厨余垃圾、污泥、焚烧飞灰、深绿液、磷石膏、锰渣、富集重金属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置和小型垃圾焚烧等领域存在的技术短板,征集遴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单位进行集中攻关。强化重点技术与装备创新转化和应用示范,着力提高环保产业技术与装备水平,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省科技厅负责)

(十六)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形成和收费机制。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依据治理效果支付运行费用,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再生水价格按照与城镇供水价格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协商定价,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探索实行累退价格机制。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推行对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围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定差别化支持政策。通过“债贷组合”等方式有效满足技术设施项目的融资需求。通过“甘肃信易贷”平台及时发布重大项目清单及建设进展信息,加强“政银企”常态化对接。在依法依规和切实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保障融资;支持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和市州平台公司拓宽发债品种,扩大融资规模,充分发挥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融资工具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支持作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试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统计制度。完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制度,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及时将相关统计数据纳入全省环境基础设施统计指标体系,强化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把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入库关,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协同机制,凡是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做到应统尽统。认真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做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跟踪监测工作,紧跟项目建设进度,确保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数据准确及时上报。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统计工作。(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抓好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市州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更加具体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十)谋划储备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向上对接力度,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和投资精准调度,围绕国家投资支持方向和我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积极谋划一批经济效益好、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及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大资金投入,增强发展后劲,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二十一)强化要素保障。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加大对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障和支持力度,积极破解项目建设中的要素制约,确保项目顺利建成投运。优先保障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地方专项债券争取力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前期手续。

(二十二)建立调度评估机制。建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调度评估机制,定期调度各市州项目建设进展及运营情况。建立全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调度,对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执行等进行动态采集、分析和预警。督促指导各市州加快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解决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矛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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