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 ||||||
序号 | 主要内容 | 政策依据 | 执行时间 | 惠及企业类型 | 政策类别 | 政策形式 |
1. | 一、加大市场主体走访和服务对接力度。银行保险机构要践行人民至上、客户为本的理念,主动对接小微市场主体,深入了解全生命周期、全方位的金融需求,找准与自身小微经营战略的结合点,精准发掘重点领域服务需求。开展“走万企提信心 优服务”活动,积极联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依托产业园区、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等渠道,搭建供需对接匹配机制,找准当前服务梗阻和政策落实堵点,推动服务触达、政策落地。二、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助力扩内需稳就业。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住宿、餐饮、零售、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外贸等领域小微市场主体,特别是经营前景良好、因疫情影响经营尚未完全恢复的小微企业,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促进纾困解难、扩大内需和稳定就业,支持经济复苏。三、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助力产业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立足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需要,围绕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发展,构建专业化的服务机制,加大内部激励力度。优化服务模式,综合运用动产和知识产权、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融资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服务方式,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加强与直接融资有机衔接,培育小微企业成为创新发源地。加大制造业小微企业中长期资金供给,支持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绿色转型发展,助力提升产业链韧性。四、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助力改善民生。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适合的产品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缺信用信息、缺抵押担保的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综合运用经营信息、交易流水、征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多维度数据,积极研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发展随借随还贷款产品,更好满足个体工商户用款急、期限短、频度高的资金需求。五、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重点围绕小微企业无贷户加大支持,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合理满足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六、完善小微企业服务定价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定价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强服务项目与价格公示,做好优惠措施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向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要充分了解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将收费标准作为重要审查条件,严格审核、持续评估,发现存在违规收费、收费过高的要及时停止合作,推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七、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原则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短期经营性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合理确定本行续贷条件,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贷,不得用续贷掩盖信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地方政府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向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接续融资,可比照小微企业续贷业务进行风险分类。八、落实落细监管评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情况,逐项查缺补漏,做实专业化服务机制,在组织架构、队伍建设、绩效考核、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强化资源保障。综合运用内部检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基层落实政策要求的督导。细化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与不良容忍度政策有效结合,明确各流程环节人员免责认定标准,增强基层执行的可操作性,努力做到应免尽免。四、发掘服务优势,增强小微企业服务能力。九、提升大中型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内生动力。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坚持将小微金融纳入长期发展战略,强化战略传导,做深做实分支机构服务机制。大型银行要进一步发挥资源、技术优势,优化小微业务的数字化经营模式,深挖服务潜力,实现规模经济。股份制银行要提升自主服务能力,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筑牢小微业务发展基础。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增强金融供给的区域协调性,对前期小微信贷投放薄弱的地区,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督促相关分行加大投放力度。十、推动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服务当地的定位,加大支持小微企业力度,与改革化险、强化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在服务半径内深耕小微企业客群。加强营销获客、授信审批、风险管理等能力建设,利用人缘、地缘优势,探索构建有效的小微企业服务模式,打造小微金融“金字招牌”和“百年老店”。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较低的地方法人银行,要继续加大信贷资源投放,稳步提升业务占比。十一、积极发挥政策性资金服务小微企业优势。政策性银行与转贷行要健全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合作机制,加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完善转贷款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政策性银行与转贷行要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转贷款利率。转贷行要将转贷款利率优惠有效传导至实际用款人,通过转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上一季度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利率水平。支持政策性银行根据自身战略,探索开展小微企业直贷业务。十二、完善业务模式,拓展小微企业保险保障渠道构建保险公司服务小微企业机制。各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要将小微企业保险服务融入发展战略,树立为小微企业提供全面、系统风险保障的理念。明确专门部门统筹小微企业保险工作,梳理服务小微企业的各类保险业务,在内部系统中明确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客户身份标识,夯实小微企业保险数据基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外贸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小微企业的覆盖面。支持再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面向小微企业的保险风险分担。支持保险公司与政府、银行等围绕服务小微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十三、丰富小微企业保险产品服务供给。鼓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保费合理的原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鼓励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推广服务小微企业的工程建设、技术装备、物流运输、知识产权、灾害应对、营业中断、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财产保险产品。拓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海外投资险等。丰富面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企业重要关系人的健康、意外、养老等人身保险产品。丰富面向小微企业员工的团体人身保险。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2023 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 号 | 2023年4月 20日(文件签发时间) | 小微企业 | 行政通知 | 行政优化 |
2. | 1.完善组织保障和内部激励,加大交通物流领域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在总行、分支机构层面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制定细化目标和工作方案,层层传导落实,切实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要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引导分支机构主动减费让利,加大交通物流行业首贷、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全国性银行总行工作方案及每半年落实进展要及时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银行方案及进展报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每半年落实进展报送时间应不晚于下一半年首月底。 2.创新丰富符合交通物流行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交通物流领域企业人群融资需求,创新丰富符合行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更好满足市场主体经营性用款需求。鼓励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客户群体精准画像,创新基于动态交易、资金往来等的线上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货车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在疫情及经济恢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货车贷款等交通物流行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安排。对交通物流领域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群体,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可根据客户经营状况和实际需求情况,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客户自主协商对贷款(租金)进行展期;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给予续贷支持。 3.优化货车ETC信用卡发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办理货车ETC信用卡业务,建立符合货车ETC信用卡风险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和机制。对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交通物流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和货运平台企业等为货车办理ETC信用卡提供担保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尽可能给予授信支持。 4.优化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安排。将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中小微物流仓储企业(以物流、仓储、配送为主业的独立法人企业)补充纳入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范围(申请条件见附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底,合格银行按月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于贷款发放后次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提交申请材料。 5.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发挥协同支持作用。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的道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中小微物流仓储配送(含快递)企业及两类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个体货车司机(含挂靠)等经营性贷款,以及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非主营道路运输的中小微企业用于购置车辆、购置燃油、支付司机工资或劳务费等交通运输业务的贷款。 6.加大配套融资等市场化资金支持力度,助力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投资交通物流项目的配套融资支持。积极支持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出疆入藏、中西部地区、沿江沿边沿海战略骨干通道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城市群城际通道、交通一体化、革命老区公路等建设。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等要加大对“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交通物流项目、交通运输“十四五”相关规划项目等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做好融资对接,支持农村骨干路网提档升级、基础路网完善、城乡道路衔接,加快乡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建设,完善农村配送网络。鼓励做好航运企业金融服务,提高海运、水运信贷和保险供给,适度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建设国际海运、内陆水运物流网络。 7.优化交通物流领域债券融资安排,提升发债融资便利度。发挥好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有力支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重大交通物流项目投资建设。支持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券。鼓励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含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含快递)等交通物流领域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筹集资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基础设施要在疫情及经济恢复阶段持续对相关企业债券发行注册、登记托管等开通绿色通道,做好债券发行服务,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对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降低发债融资成本,提升便利度。 8.健全交通物流领域企业人群“白名单”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认真梳理资质资格、质量信誉考核和信用评价等信息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深入开展调研摸排,将守法诚信经营、市场前景良好、有贷款意愿的交通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群体列入“白名单”,并及时推送给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要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白名单”积极对接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按市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服务。 9.建立信息共享和批量核验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银行业务办理需求,协调有关单位提供交通物流企业和从业司机清单,包含资质资格、车辆行驶轨迹、电子运单、交通执法等要素信息,主动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交通物流贷款主体证照信息进行批量核验,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收集成本和贷款审核压力,减轻贷款主体负担。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全国性银行总行等单位要加强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单位要在保障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免费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投放所需要素信息。 10.推动加大贴息、担保增信等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协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白名单”基础上,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交通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相关群体转贷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交通物流贷款(含租金)给予贴息、融资担保费用补贴,以及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等支持。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运用政策资源进行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或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 | 中国人民银行 交通运输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物流领域金融支持与服务的通知 银发〔2023〕32号 | 2023年02月13日起 | 交通物流领域相关企业 | 行政通知 | 行政优化 |
3. | 一、采取有效手段,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1.对2022年业绩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在符合板块定位及发行上市条件的前提下,经中介机构核查情况属实且不对持续盈利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审核或注册工作正常推进。2022年年底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申请北交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或者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债券产品的,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在计算交易金额时不再适用最近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要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放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限制。 4.加快公募基金产品特别是权益类基金、抗疫主题基金等产品的审核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相关基金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二、实施延期展期政策,体现监管弹性 5.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审核问询回复时限可以延长3个月,告知函回复时限可以延长1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申报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暂缓计算审核阶段反馈意见回复时限、中止时限3个月。 6.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以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以延期3次。 7.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上市公司取得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批文后,可以申请暂缓计算批文有效期,暂缓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8.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私募基金备案,适当延长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备案和信息报送时限,适当放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材料签章要求和部分工商材料要求。 三、优化监管工作安排,传递监管温度 9.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确保发审委会议、重组委会议、上市委会议正常推进。在首发上市、北交所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审核或注册过程中落实好电子化、无接触报送、送达工作机制,加强审核部门与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电话沟通、线上咨询的保障机制,高效高质量提供服务。 10.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电子签章方式提交申报材料、问询回复等相关文件。对确受疫情影响、无法统一签名的自然人,可以通过提供签字页电子扫描文档方式办理。 11.申请发行债券产品的企业,对于确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相关签字、盖章文件的,可以视情况先由主承销商出具相关说明,后续补充提交。 12.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2022年6月底前拟以2021年年报申请首发上市、北交所上市的,如现场走访存在困难,证监局可以借助电子网络手段对辅导验收提前开展预沟通,可以采取非现场验收方式。 1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企业,2022年上市当年因受疫情影响业绩大幅下滑的,对发行人和相关保荐机构给予适当监管包容。 14.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新设证券基金机构,可以通过线上视频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后续补充核查,支持公司在符合开业条件后尽快取得业务许可证。 15.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保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实施更加灵活的监管安排,包括允许推迟报送相关报表、实行许可备案电子化等。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和利益冲突并报告证监局后,允许在人员配备、隔离制衡、流程管控等方面灵活安排。 16.优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业务操作安排,适当延长信息披露直通时段。支持市场主体线上办理业务,支持上市公司召开线上股东大会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律师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现场参会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见证股东大会、开展簿记建档工作。 17.对参与化解民营企业特别是上市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的证券公司,在风控指标计算、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和产品备案、分类评级等方面给予监管支持。 18.沪深证券交易所免收上市公司2022年度上市初费、上市年费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北交所免收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年费。全国股转公司免收相关地区挂牌公司2022年挂牌初费和年费。中国结算免收相关发行人2022年登记结算费用。各期货交易所减收相关期货经营机构手续费、减免席位费。支持各协会通过免收减收会费、延期交纳会费、免费培训等方式,加大会员服务力度。 四、发挥行业机构作用,助力抗疫和复工复产 19.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发挥融资中介职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开展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引导证券公司与股权质押到期还款困难的客户,协商展期3至6个月。对于因疫情防控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融资融券客户,尽量减少强制平仓,柔性处理。 20.支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理念,积极以自有资金申购旗下基金产品,积极发挥专业投资者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流向抗疫相关企业。 21.鼓励证券公司设立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通过私募基金子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设立私募基金产品,对接相关企业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 22.发挥期货市场作用,发挥期货避险功能,助力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风险管理。抓好产业客户培育活动,稳步扩展“期货稳价订单”至沥青、低硫燃料油等能化期货品种。对于在疫情期间服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表现突出的期货公司,在分类评价中予以加分。 23.持续推动资本市场更多对外开放措施落实落地,及时了解回应境外投资者诉求和关切,保障外资机构同等适用支持政策。 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积极开展调研走访,了解市场主体困难和诉求,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扎实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支持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快速走出困境,实现更好发展。 |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证监发〔2022〕46号) | 2022年5月20日(文件签发日期) |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 | 行政通知 | 行政优化 |
4. |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 | 2022年5月30日(文件签发日期) |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 | 行政通知 | 试点先行 |
5. | 二、积极做好对公路交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支持 (二)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积极服务京津冀、“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以出疆入藏、中西部地区、沿江沿边沿海战略骨干通道以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城市群城际通道、交通一体化、综合立体交通走廊、革命老区公路等为重点,支持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建设和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支持具有国家高速公路分流作用的省级高速公路建设。 (三)依法合规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配套融资。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在落实好分账管理的前提下,对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资金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银行保险机构可在风险可控、审慎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提供市场化融资。 (四)进一步优化公路项目还款安排。针对公路交通项目现金流收益特征,合理做好贷款还本付息安排。对在运营初期存在收支缺口的收费公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评估情况,合理安排债务本息还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期加1年。 (五)稳妥有序开展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公路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助力交通运输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资产证券化(ABS)、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有效盘活公路存量资产。 (六)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公路交通建设。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稳定性高的优势,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重大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新型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推出合适的公路交通项目灾毁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公路灾毁保险等业务。鼓励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公路发展。 (七)稳妥做好存量债务风险化解。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及双方自愿的原则,根据收费公路资产特性、运营情况,在符合公路收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收费公路存量债务接续,防范化解收费公路存量债务风险。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公路交通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公路交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 中国银保监会、交通运输部《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2〕8号 | 2022年4月15日(文件签发日期) | 公路交通业 | 行政通知 | 行政优化 |
6. | 一、发挥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等金融支持 二、发挥金融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作用,抓好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政策落地 三、优化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促进外贸出口平稳发展 四、加强党的领导,提升政策长期可持续性和政策宣传落地效果。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 | 2022年4月18日(文件签发日期) | 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人群等 | 行政通知 | 行政优化 |
7. | 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三、强化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助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 四、做实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机制,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五、推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 六、监管靠前担当作为,凝聚合力强化支持保障。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 2022年4月6日(文件签发日期) | 小微企业 | 行政通知 | 行政优化 |
8. | 一、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销售,提升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可得性 (一)鼓励非银机构开发设计符合新能源汽车特点的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和保有环节的成本,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二)适当扩大绿色金融服务覆盖面,逐步下沉业务渠道,合理增加三四线城市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提高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可得性。 (三)科学研判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趋势,积极完善自身战略和市场布局,进一步加强与新能源汽车厂商的合作、协同,协助维护销售渠道,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 (四)保持对新能源汽车经销商稳定连续的库存融资支持,重点加大对中小微新能源汽车经销商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推进差异化风控管理措施,完善适应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的业务管理机制 (五)制定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策略,设立新能源汽车消费贷款专项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六)加强金融科技在新能源汽车贷款和融资租赁服务领域的应用,不断优化大数据、信用评分等在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审批中的使用,提升审批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配合厂商探索建立直客渠道,推广新能源汽车线上直销,提升客户线上消费体验。 (七)坚持有扶有控分类施策,在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对新能源汽车消费信贷申请条件,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合理确定信贷额度,降低新能源汽车消费门槛。 (八)强化与新能源汽车厂商业务合作方和外包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三、拓宽非银机构融资渠道,通过绿色金融产品等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供给 (九)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机构发行绿色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机构发行绿色金融专项债,引入多元化社会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助力新能源汽车业务发展。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鼓励非银机构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618号 | 2022年6月22日(文件签发时间) | 新能源汽车企业 | 行政通知 | 行政优化 |
9. | 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扩大外贸金融服务覆盖面,降低外贸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发展。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更好支持跨境贸易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82号 | 2022年8月5日(文件签发时间) | 外贸企业 | 行政通知 | 试点先行 |
10. | 第一至四部分明确不同融资环节要求。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涉企收费,细化严禁贷存挂钩和严禁强制捆绑销售等现有规定,鼓励银行提前开展信贷审核。助贷环节,要求银行明确自身收费事项,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评估合作机构收费情况。增信环节,要求银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从银行独立承担、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企业独立承担三个角度,对信贷融资相关费用承担主体和方式等提出要求。考核环节,对银行资金定价管理、信用评级和拨备计提等影响融资成本因素提出要求,并要求绩效考核取消不当激励。 第五部分规范与收费相关的内控与监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发挥公司治理作用,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分支机构和员工行为,严格收费系统管理,加强内部审计,充分披露服务信息。 第六部分提出发挥跨部门监督合力,并给予正向激励。包括推动深化产融合作,加强企业和项目白名单管理,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对国有控股机构经营绩效考核给予合理评价;在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对融入低成本资金而套利的企业,严格加以约束。 | 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 | 2020年6月1日 | 所有企业 | 行政通知 | 行政优化 |
11. | 一、保障煤电、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生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全力做好今冬明春能源电力保供金融服务工作,满足能源电力供应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供暖等企业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优先安排贷款审批投放,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要指导银行保险机构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支持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煤炭主产区和重点煤炭企业增加电煤供应。支持钢铁、有色金属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更多资金投向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对短期偿付压力较大但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在风险可控、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可予以贷款展期、续贷。根据需要适当提高不良贷款监管容忍度。 二、严防银行保险资金影响商品市场正常秩序。严禁挪用套取信贷资金或绕道理财、信托等方式,违规参与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投机炒作、牟取暴利。严禁挪用各种贷款包括经营贷、消费贷投机炒作茅台酒、名贵普洱茶等高端消费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严禁银行保险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债市、期市,影响大宗商品价格,避免脱实向虚、空转套利。严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煤电、煤炭等企业和项目违规抽贷、断贷,防止运动式减碳和信贷“一刀切”。 三、积极推动消费信贷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健全有利于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制度和指标体系。坚持依据客户还款能力合理授信,不得诱导金融消费者盲目借贷、过度超前消费。规范信用卡经营行为,严控单一客户发卡数量和授信额度,规范分期管理,不得通过诱导“过度分期”等方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防止以卡养卡、以贷还贷,助长过度负债。规范银行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审慎开展与助贷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得提供显著高于市场利率的消费信贷产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银行机构不得开发违反公序良俗、助长社会陋习和不良风气的“墓地贷”“美丽贷”“彩礼贷”等消费信贷产品,坚决打击各种“伪创新”。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督促银行机构及时主动调整完善信贷政策,相关授信条件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环保政策为导向,不得高于国家标准,防止抬高融资准入门槛。要严格落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要求,不得放松信贷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防止信贷资金被套取和挪用。要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并重,坚决压缩退出过剩产能贷款,不得继续支持长期亏损、失去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加快不良资产核销进度,防止信贷资源被长期低效占用。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2号 | 2021年10月4日(文件印发时间) | 煤电行业企业 | 行政通知 | 行政优化 |
12. | 一、降低支付手续费政策措施 (一)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下同)和年费基础上,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 (二)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实际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鼓励继续执行实际收费标准。人民银行指导清算机构对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笔10万元以下的交易按照现行费率9折实行优惠。银行卡清算机构免收小微企业卡、单位结算卡跨行转账汇款手续费。 (三)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商业银行取消收取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四)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银行卡清算机构协调成员机构,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收单机构应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切实将发卡行、银行卡清算机构让利传导至商户。 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降费期限为长期,其余降费措施优惠期限为3年;票据业务、银行卡刷卡降费对象为所有客户(商户),其余措施降费对象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 2021年9月30日起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行政通知 | 惠企减费 |
13. | 一、购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 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购买上述贷款后,委托放贷银行管理,购买部分的贷款利息由放贷银行收取,坏账损失也由放贷银行承担。购买上述贷款的资金,放贷银行应于购买之日起满一年时按原金额返还。 二、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占比明显提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整合内外部信用信息,提高对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和管控水平。要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特点,丰富信用贷款产品体系,鼓励提升信用贷款中长期授信额度。要合理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发放效率。 获得支持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增长目标,将政策红利让利于小微企业,着力降低信用贷款发放利率。要建立2020年3月1日起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发放专项台账,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期间,企业应当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要把控好信贷风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积聚。 |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 | 自2020年6月1日起(文件印发日期) | 小微企业 | 行政通知 | 行政优化 |
14. | 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 (二)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 (三)提前开展信贷审核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 (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 (六)实行“两个严禁” 三、增信环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 (七)合理引入增信安排 (八)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 (九)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 (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 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 | 2020年6月1日起 | 所有企业 | 行政通知 | 惠企减费 |
15. | 一、实施重点帮扶 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联席会议机制和“百行进万企”等平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二、创新信贷产品 根据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急、金额小、周转快的特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的“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 一、落实扩围要求 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合作,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关于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至纳税信用M级的要求,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风险防控要求,可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C级企业;纳入各省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实行。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10号 | 2020年4月7日(文件印发日期) | 小微企业 | 行政通知 | 纾困解难 |
16. | (九)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十)商业银行要根据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运营成本、服务模式以及担保方式等因素科学定价。 (十一)商业银行要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对于制造业企业,要把经营稳健、订单充足和用水用电正常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科创型轻资产企业,要把创始人专业专注、有知识产权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 (十二)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对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的支持,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在探索线上贷款审批操作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发起权和审批权下放至分支机构,进一步下沉经营重心。 (十三)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推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特别是对于材料齐备的首次申贷中小企业、存量客户1000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需求等,要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加大续贷支持力度,要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续贷需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十五)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区别对待、“一企一策”,分类采取支持处置措施,着力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和一定竞争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要加强统一协调,不盲目停贷、压贷,可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帮助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其中困难较大的民营企业,可在平等自愿前提下,综合运用增资扩股、财务重组、兼并重组或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帮助企业优化负债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对于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僵尸企业”,应积极配合各方面坚决破产清算。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 | 2019年2月27日起 | 民营企业 | 行政通知 | 行政优化 |
17. | 由中央财政发起、联合有意愿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首期募资不低于600亿元,采取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支持各省(区、市)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资金扶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同时,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金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管控风险”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决策、经营。初步测算,今后三年基金累计可支持相关担保贷款5000亿元左右,约占现有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的四分之一,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8年3月28日) | 2018年3月28日(会议日期) | 小微企业 | 会议纪要 | 纾困解难 |
18. | 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聚焦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意见》提出,一是增加支小支农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共1500亿元,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二是完善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盘活信贷资源1000亿元以上。三是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MLF)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改进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权重。 加大财税政策激励,提高金融机构支小积极性。《意见》提出,一是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二是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加强监管,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 加强贷款成本和贷款投放监测考核,促进企业成本明显降低。《意见》强调,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二是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三是改进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着力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精准度。 健全普惠金融组织体系,提高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意见》要求,一是大型银行要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鼓励未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增设社区、小微支行。二是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设立,引导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内部激励,大中型银行要加大内部资金支持力度。深化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办法。四是要运用现代金融科技等手段,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可得性。 大力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优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见》提出,一是支持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机制;持续深化新三板分层、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差异化的发行、信息披露等制度。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二是引导小微企业聚焦主业,健全财务制度,守法诚信经营,提升自身信用水平。三是推动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依法依规查处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策真正惠及小微企业。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 | 2018年6月25日起 | 小微企业 | 指导意见 | 惠企减费 |
19. |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 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 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国家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评级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 2018年1月1日起 |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 法律法规 | 优化营商环境 |
20. | 按照“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5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各地区可结合本地民贸民品贷款规模、贴息资金规模等因素,在贴息上限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当年贴息水平。 |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金[2023]27号) | 2022年9月至2025年12月31日 | 民贸民品企业(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 | 贷款贴息 | 财政贴息 |
21. | (一)做深做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二)强化小微企业贷款监管引领。(三)用好结构(四)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五)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六)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七)降低贷款附加费用。(八)稳妥发展线上贷款业务。(九)提高线下贷款办理效率。(十)加强对重点领域企业的金融支持。(十一)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十二)定期开展监管评价。(十三)抓实尽职免责工作。(十四)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机制。(十五)修订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十六)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十七)优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十八)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十九)深化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二十)有序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二十一)强化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二十二)细化政策举措。(二十三)抓好政策落实。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引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甘金监发〔2025〕21号 | 2025年5月29日引印发 |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 行政通知 | 纾困解难 |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
发布时间:2025-10-2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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