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家畜口蹄疫防范工作告知书

关于做好家畜口蹄疫防范工作告知书

各养殖场(户)、动物贩运户:

口蹄疫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报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主要侵害牛、羊、猪等偶蹄类动物,具有传播速度快、感染范围广、危害程度防控难度大等特点严重威胁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春季是动物疫病的高发期口蹄疫防控形势严峻,传入风险持续增高,为切实筑牢牲畜口蹄疫防控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防控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防控主体责任口蹄疫主要症状为牛呆立流涎,猪卧地不起,羊跛行;患畜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出现水泡;发病后期,水泡破溃、结痂,严重者蹄壳脱落,恢复期可见瘢痕、新生蹄甲。传染源主要为潜伏期感染及临床发病动物。感染动物呼出物、唾液、粪便、尿液、乳、精液及肉和副产品均可带毒。康复期动物可带毒。易感动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生殖道和伤口感染病毒,通常以直接或间接接触(飞沫等)方式传播,或通过人或犬、蝇、蜱、鸟等动物媒介,或经车辆、器具等被污染物传播。如果环境气候适宜,病毒可随风远距离传播。饲养、贩运、屠宰家畜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防疫第一责任人,必须充分认识口蹄疫防控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摒弃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依法履行强制免疫、疫情报告、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等义务,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疫工作。对拒不履行防疫责任、阻挠防疫工作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落实强制免疫,筑牢免疫保护屏障各养殖场(户)严格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要求,对所有猪、牛、羊等牲畜实施口蹄疫强制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漏一户、不漏一畜”。规模养殖场实行常年程序化免疫,散养户实行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标。务必使用国家统一供应或正规渠道采购的合格疫苗,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规范开展免疫注射,做好免疫档案记录,详细载明免疫时间、疫苗种类、畜禽种类、数量、免疫人员等信息,确保免疫工作可追溯。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需按规定程序申报补助,严禁使用过期、伪劣、来源不明疫苗。及时补免补防对新补栏、断奶、免疫期届满的牲畜,及时开展补免免疫后做好抗体监测,对抗体水平不达标的牲畜重新免疫,确保群体免疫屏障牢固。

三、强化疫情排查,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各养殖场(户)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每日对饲养牲畜进行健康状况排查,重点观察牲畜体温、食欲、精神状态,以及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是否出现水疱、溃烂、跛行等口蹄疫典型症状。一旦发现病畜出现体温升高,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有水疱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并及时采取限制家畜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运载工具、有关设施设备等移动。主动配合乡镇畜牧兽医站开展口蹄疫病原学监测和抗体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监测样本,为疫情预警和防控决策提供依据。

四、抓实消毒灭源,切断疫病传播途径。各养殖场建立健全常态化消毒制度,对养殖场圈舍、运动场、饲料库房、用具、运输车辆、进出人员等进行定期全面消毒。重点对牲畜饮水槽、食槽等高频接触部位反复消毒。要采用2%火碱、10%石灰乳、0.3%过氧乙酸等消毒药品,规范消毒操作,确保消毒效果。对所有病死畜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及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牲畜及其产品,彻底消灭疫源,切断传播途径禁止外来车辆随意进入养殖场,确需进入的,应彻底清洗消毒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用具、交通工具、圈舍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落实引种隔离观察制度,确认畜群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

五、依法依规防控,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各养殖场动物贩运户要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执行畜禽调运检疫监管制度,规范流通、屠宰各环节操作。从事畜禽贩运、交易、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运输车辆提前备案。家畜离开饲养地前,须申报产地检疫;经交易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须重新申报检疫。运输车辆进出养殖区、交易市场、屠宰场时,须彻底清洗消毒,并如实记录。运输途中严禁随意停靠装卸,严禁丢弃病死畜、粪便等废弃物,不得途经疫区违规运输。所有调运家畜须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运输。严禁收购、屠宰、加工、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无畜禽标识、来源不明、病死或染疫的家畜及其产品,违者依法从严查处。对上述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不按规定开展疫情排查和报告、违规调运牲畜、随意处置病死牲畜、拒绝配合防疫检查等违法行为,市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畜牧业是我市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支柱产业,口蹄疫防控事关畜牧业发展、生态安全和民生保障。希望各养殖场(户)、动物贩运户养殖及经营主体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防疫意识,齐心协力、联防联控,共同做好牲畜口蹄疫防控工作,全力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特此告知。


合作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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