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进入了“节能+碳评”双审查时代,是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
一、节能审查工作迈入新阶段
今年是“十四五”收官和“十五五”谋划的关键节点,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办法》将项目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制度,上收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权限,细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健全相关规定、补齐制度短板,及时明确了新形势下节能审查工作“怎么干”的问题,推动节能审查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细化明确碳排放评价工作要求
《办法》要求将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指标,以及相关指标与标准、行业先进水平的比较等情况纳入节能报告。同时,进一步明确碳排放评价具体工作要求,一方面将项目上马对碳排放形势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的影响,以及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分析论证是否准确等作为审查评价重点内容;另一方面,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需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并要求地方节能审查机关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碳排放量大且可能对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开展碳排放评价。相关规定为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提供了具体指导,有利于在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控制阀门。
三、优化节能审查管理权限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完善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在国家层面,建立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实施节能审查;在地方层面,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万吨及以上)项目实施节能审查,要求及时调整或暂停节能降碳相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查质量偏低省级以下地区节能审查权限,并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节能审查机关。
四、强化项目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为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要求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应进行节能审查变更,并细化节能审查验收时间节点、验收内容、验收管理权限等要求,明确将地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办法》明确了未批先建、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规定,进一步强化节能审查全流程闭环管理,有利于打通制度执行的“最后一公里”,确保节能审查意见落到实处。
来源: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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