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解读(一)

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颁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完善节能降碳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将为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对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制度源头把关作用。《办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将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项目纳入节能审查权限上收范围,并要求在项目节能报告等相关材料中深入分析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有关情况及所属行业的产能规模、市场运行等内容,明确禁止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节能审查机关。通过系列规定进一步优化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和要求,更好发挥节能对降碳的重要支撑作用,也将对有力有效管控“两高”项目形成强有力制度保障。

发挥节能审查制度调控引导作用。《办法》一方面要求节能审查机关深入分析论证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区碳达峰形势和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等方面的影响,按照节能降碳管理要求坚决叫停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另一方面严格对标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准和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优化技术路线和设备选型方案,确保项目能效碳效等指标达到先进水平。

强化项目碳排放准入管理。《办法》将项目碳排放评价要求贯穿节能报告编制、节能评审和审查、节能审查验收、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均要开展碳排放评价,并要求地方对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本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此外,为有效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特别是煤炭消费带来的新增碳排放,《办法》将年煤炭消费量1000吨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节能审查范围,强化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要求,将为实现碳排放控制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是对既有节能审查制度的完善升级,更是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的关键举措。通过构建 “权限动态调整、能碳协同审查、全流程闭环监管” 的制度框架,从项目源头遏制不合理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将引导资源要素向低耗高效产业集聚,标志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来源: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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