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南州教育局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甘南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甘南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收费

标准(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普

惠托育服务机构:

为加强甘南州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推动普惠托育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甘肃省卫生健康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州范围内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认定,面向
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二、托育班型划分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托育服务机构班型设置为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合班(18个月以上,18人以下)。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招收23岁幼儿。

三、收费标准

 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取的保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州统一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每生每月收费标准:乳儿班1200元,托小班1000元,托大班800元,混班900元。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每生每月收费标准:乳儿班1600元,托小班1400元,托大班1200元,混班1300元。

(三)公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每生每月收费标准:800元。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保育费每生每月收费标准:1200元。

(五)托育机构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接送时间原则上与当地上下班时间一致。托育机构可根据需求提供不同时长的延时托管服务,延时服务收费计费规则,由托育机构、家长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非全日托服务的收费标准,可参照对应全日托保育费收费标准按小时折算,具体由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四、有关规定

(一)保育费可由托育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月结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明细。托育机构事前要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对合同内明确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服务机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照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婴幼儿因自身原因退(转)托的,当月在托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50%(含)的,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保育费;超过50%的按整月收取。因服务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无法正常入托的,按实际在托天数结算费用,多收部分全额退还。遇不可抗力停托的,按实际停托天数退费或顺延托育时长。

    (三)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制定基本服务费(保育费)和其他服务费(伙食费、材料费等)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四)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政策。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应公示辖区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名单内托育服务机构自行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单位申请计价相关政策,相关单位应予以限时办结。

五、执行时长
    本收费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试行期间,如因行业发展需要或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等实际情况,将适时调整完善;如遇国家、省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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