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623日由国务院完成第三次修订,将于2026315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自1994年《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最为系统和深刻的一次修改,此次修订并非孤立的法律修补,而是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阶段、国家公园体制全面确立、自然保护地体系重构完成的关键节点上,对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管理模式和法律制度的一次全面升级。

修订背景与核心逻辑:从抢救式保护高质量建设1994年版《条例》在特定历史时期起到了抢救性保护重要生态空间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其一刀切的严格管控与地方发展、原住民生产生活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同时,随着《国家公园法》的出台和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定位需要重新厘清。

此次修订的核心在于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新《条例》不再将保护与发展置于完全对立的位置,而是试图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平衡点,将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写入总则,确立了以人为本、科学利用的治理新思维。

核心变革之一:功能定位与管控体系的科学重构明确新定位《条例》第二条将自然保护区定义为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区域。这意味着,自然保护区不再是绝对封闭的禁区,而是在严格保护前提下允许适度合理利用的特定空间。分区管控的优化:这是本次修订最核心的调整。原有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分法被调整为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两分区模式。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但《条例》第二十六条以正面清单方式,明确了调查监测、生态修复、原有居民必要生产生活、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战略项目等例外情形,解决了以往一刀切导致的现实困境。一般控制区严格限制人为活动。第二十七条同样以清单形式,允许开展生态旅游、科普宣传、森林经营、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等与保护目标相兼容的活动。差别化管控的创新针对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特点,第二十八条引入了差别化管控措施例如,对于自然遗迹类保护区,允许在核心保护区建设必要的陈列展示设施;对于保护对象位于地下的保护区,其地上部分可按一般控制区管理。这标志着我国自然保护地管理从统一模式精准施策的转变。

核心变革之二:设立程序的严格与规范为了防止未批先建和范围划定不合理引发的矛盾《条例》从源头上进行了规范:整合层级明确只设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再保留市、县级,提升了保护区的权威性和管理的统一性。科学论证第十五条强调范围划定需统筹保护对象完整性、管理可行性与周边发展需要,经过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清理整合规定自然保护区与自然公园、国家公园的重叠区域需进行整合,确保保护地体系的清晰有序。

核心变革之三:社区发展与民生改善的法律保障新《条例》在多处体现了对的关怀:承认现状在分区管控的允许活动中,明确包含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第二十六条)。生态搬迁第二十九条规定,确有必要迁出原住民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强调了政府的安置责任。公共服务第三十四条要求管理机构在保护前提下,完善科普、生态旅游等公共服务,既为访客提供服务,也为社区通过参与生态旅游实现绿色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

202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一部承前启后的重要立法。它既继承了我国几十年自然保护的经验,又通过制度创新回应了时代痛点,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也为加快建设甘南黄河上游生态文明新高地提供了法律支撑。


来源: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