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甘南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甘工改办发〔2020〕18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优化提升全州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南藏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细则(试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225

 

 

 

 

 

 

 

 

甘南藏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工作细则(试行)

 

为继续深入推进我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优化提升全州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工作,依据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甘工改办发〔2020〕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自然资源、住建、人防和消防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时竣工验收阶段的建设用地复核测量、规划核实、不动产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测绘服务,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一家符合“多测合一”准入条件的测绘机构统一作业,提供各审批部门审批使用,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实施范围为全州行政区域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服务工程,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二、工作流程

(一)测绘申请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具备进场测绘条件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线下“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线上“一网通办、全城网办”的要求,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服务窗口或甘南藏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统一格式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申请表》。

各相关审批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并告知预审结论,由服务窗口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

(二)作业委托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自主委托一家(或由一家牵头,多家联合组成联合体)测绘资质单位承担工程建设中测绘工作,依法签订业务合同。

(三)项目备案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应加强质量内控管理和保密管理,结合“多测合一”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多测合一”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保密管理制度,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

(四)测绘作业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测绘类型的不同专业要求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规定,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和建设环节分别进行测绘,按单项测量要求分别出具专业技术成果,并进行汇总。

(五)成果提交

测绘成果由“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质量检验后提交项目建设单位验收,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通过甘南藏族自治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服务窗口提交“多测合一”成果,包括技术方案、成果报告及相应图件、检查记录及质量检查报告等,成果报告应参照《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测绘技术标准(试行)》的格式及要求。涉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建设用地复核测量、规划核实、不动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绿地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成果(房产测绘)、消防测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人防工程测量成果由人防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收到测绘成果报告后,在1至3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推送给“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逾期不予反馈意见的视为确认同意。各部门审查测绘成果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性直接向测绘服务机构提出修改意见,不得要求建设项目业主反复协调,做到“一趟不用跑”。测绘服务机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提交相关单位审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各职能部门批复材料全部汇总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综合意见,分别推送至项目建设单位及不动产部门。

(六)成果汇交

1、“多测合一”业务完成后,承担该项目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验收合格、且符合相关专项要求的测绘成果资料。

2、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对汇交的测绘成果进行内业比对检查,成果符合相关要求则直接入库,成果不符合要求则提出整改意见,测绘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再次提交入库。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形要素实时动态更新,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共享利用。“多测合一”成果是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依据,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再另行要求业主组织测绘。

4、成果汇交情况将作为建设项目竣工许可的重要内容及参考依据,逾期汇交或拒不汇交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承担“多测合一”工作资格。

三、测绘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

“多测合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在严格执行《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等测绘标准的基础上,应严格执行并落实《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测绘技术标准(试行)》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法律法规要求。《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测绘技术标准(试行)》实施前已经进行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时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进行房屋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并出具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采取测绘资质单位自愿申请入驻的方式,有关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或法人在1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5年来无严重失信信息;

2、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包括工程测量(含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相应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多测合一”业务;

3、“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具有有效测绘作业证。

4、进入中介超市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在甘南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申请注册,并入驻甘南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的中介超市。

5、对于已入驻中介超市“工程测量检测”的测绘服务机构想承接“多测合一”业务的,请联系负责中介超市相关工作人员,直接移入“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不再另行申请。

(二)符合“多测合一”工作要求的测绘服务机构名单,由测绘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在相关网站予以公布,并根据行业监管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供建设项目单位查询自行选取。

(三)“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应加强质量内控管理和保密管理,结合“多测合一”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多测合一”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保密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为提升成果质量,落实成果责任,测绘成果报告应当由承担“多测合一”单位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无注册测绘师的应出具项目建设单位或测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多测合一”测量成果进行检验的质检报告。

(四)“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嫌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承担“多测合一”工作资格;项目建设业主涉嫌强迫测绘机构弄虚作假的,经查实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因建项目设业主提供材料不实引起的除外),由测绘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测绘机构接受“多测合一”服务委托后,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分包,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进行作业。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行“多测合一”工作机制,悉心指导项目建设业主减少测绘委托次数,达到降低测绘总费用、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的效果。各部门在“多测合一”工作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引导建设项目业主依其自愿自主原则优先选择入驻中介超市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

五、监督管理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将测绘成果目录通过甘南藏族自治州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平台中的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验收,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确保测绘成果真实可靠。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抽查和监管,必要时委托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抽查的测绘成果进行质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综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

(四)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失信惩戒机制。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从“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撤除,自撤除之日起,三年之内不予纳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材料的;

2、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违法犯罪的;

3、“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4、专业技术、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5、在省、州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6、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六、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细则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细则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原合同约定方式履行。

附件:甘南藏族自治州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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