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下放单位 | 事项类型 | 下沉社区依据 |
---|---|---|---|
办理(受理)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 | 市残联 | 公共服务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第二十三条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 | 市残联 | 公共服务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第二十三条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
残疾人蔬菜临时价格补贴 | 市残联 | 公共服务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第二十三条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市残联 | 行政确认 | 依据《甘肃省残疾人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申请人办证申请。 第十四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和3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各1份,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受理。乡镇(街道)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及其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肢体明显残疾者可不提供)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凡资料不全者,待资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四)初审、回访、公示:乡镇(街道)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结合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评为重度残疾或评残专家不能当场明确诊断的,应组织人员上门回访调查,回访结果供评残委员会参考。对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县级残联。对于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进行初审和公示。第二十五条年审。年审工作由县级残联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定期实施。一般应由残疾人主动到乡镇(街道)残联办理年审手续;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或年满60岁的,可由其代理人持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出具的证明或近期生活图片代为办理,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通过手机APP入户办理年审手续。 |
残疾人证换领 | 市残联 | 行政确认 | 依据《甘肃省残疾人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申请人办证申请。第十四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和3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各1份,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受理。乡镇(街道)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及其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肢体明显残疾者可不提供)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凡资料不全者,待资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四)初审、回访、公示:乡镇(街道)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结合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评为重度残疾或评残专家不能当场明确诊断的,应组织人员上门回访调查,回访结果供评残委员会参考。对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县级残联。对于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进行初审和公示。第二十五条:年审。年审工作由县级残联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定期实施。一般应由残疾人主动到乡镇(街道)残联办理年审手续;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或年满60岁的,可由其代理人持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出具的证明或近期生活图片代为办理,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通过手机APP入户办理年审手续。 |
残疾人证新办 | 市残联 | 行政确认 | 依据《甘肃省残疾人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申请人办证申请。第十四条: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和3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各1份,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受理。乡镇(街道)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及其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肢体明显残疾者可不提供)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凡资料不全者,待资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四)初审、回访、公示:乡镇(街道)残联根据残疾评定结论,结合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评为重度残疾或评残专家不能当场明确诊断的,应组织人员上门回访调查,回访结果供评残委员会参考。对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县级残联。对于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进行初审和公示。第二十五条 年审。年审工作由县级残联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定期实施。一般应由残疾人主动到乡镇(街道)残联办理年审手续;行动不便的重度残疾人或年满60岁的,可由其代理人持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出具的证明或近期生活图片代为办理,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通过手机APP入户办理年审手续。 |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初审 | 市房产服务中心 | 公共服务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采用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方式进行。 (一)社区初审公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受理、初审并进行公示(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其中:公示期5个工作日)。 |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核 | 市房产服务中心 | 公共服务 | 《嘉峪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方案初审 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资料报物业所在社区进行初审。物业所在社区收到初审资料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维修的初审意见。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市房产服务中心 | 其他行政权力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
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 | 市房产服务中心 | 行政确认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申请程序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简化申请审核程序。 (一)社区初审公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受理、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资料报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三)公租房公示无异议﹐符合公租房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于次月开始享受公租房补贴;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的保障对象,发放《嘉峪关市公租房租赁资格证》,列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参加配租摇号。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资格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复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 市房产服务中心 | 行政确认 | 应“放管服”“就近办”改革要求下放。 |
城乡低保对象基本信息变更 | 市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三章 申请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并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嘉峪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嘉政办发[2020]84号)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社区)〔以下简称镇(社区)〕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低保的受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低保申请的受理、入户调查等具体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郊区办)〕是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低保的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低保的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工作。 |
慈善救助 | 市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嘉峪关市慈善救助管理办法》嘉慈发[2015]4号,第五条,社区、镇收到申请人交来的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应给予救助的,报送街道、郊区。 |
孤儿基本信息变更 | 市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甘民发〔2014〕169号第四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填写《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地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经济困难老人补贴审核上报 | 市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暂行办法》(甘民发〔2015〕90号)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确定: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
“就近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