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二手房交易)

一、材料清单

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结(离)婚证(离异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户口本原件,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网上办税(取得电子完税凭证)→网上办证申请→窗口领证。

窗口办理:综合受理(网签备案、税款缴纳)→审核登簿→收费发证。

三、办理时限

(一)住建部门网签。资料齐全,当场办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

(二)税务部门缴税。网上申请的,工作日内即时办结;窗口申请的,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三)登记部门办证。一般件5个工作日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交易补办出让手续、遗产继承和离婚析产等复杂件10个工作日内。

四、税费标准

(一)房屋网签:不收费。

(二)登记收费标准:住宅类80/件;非住宅类550/件。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三)税收标准(税收涉及交易双方)

1.出让方(甲方):个人销售住宅,根据购房时间、是否家庭唯一住房等情况税率不同。

个人销售住宅税种税率表

住房的购买时间

涉及税种

是否家庭唯一住房

综合税率

不足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

城市6.3%;县城或镇6.25%;其它6.15%

2-5

个人所得税

-

差额20% 全额1%;拍卖3%

超过5

不属于

属于

免税

说明:1.对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人)减半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和甘肃教育附加(甘财法〔20197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137号)

2.购买方(乙方):应纳契税和印花税

1)个人购买住宅,需缴纳契税。契税有4档税率,具体根据住房面积和家庭住房套数来确定。
    2)购买非住宅(如商铺),受让方需缴纳契税和印花税。综合税率为3.05%(一般纳税人)、3.025%(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人)。

甘肃省契税税率表

适用条件

家庭唯一住房

家庭二套住房

家庭三套及以上住房

非住房

面积≤90

1 %

1 %

3 %

3 %

面积>90

1.5 %

2 %

3 %

3 %

五、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发字〔199752号);

(七)《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八)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689号);

(九)《金昌市国土资源局 金昌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上住房交易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金国土资发〔2017〕24号)。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一)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址:金川区延安西路20号。

咨询电话:登记部门 0935-5831856

税务部门 0935-8216315

住建部门 0935-8314450

监督电话:0935-8395832

(二)永昌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永昌县东关大道。

咨询电话:登记部门 0935-7563800

税务部门 0935-7618359

住建部门 0935-7521321

监督电话:0935-7522964

七、其它说明

(一)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等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中的上次房屋取得时间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不动产权利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完税证明,可持身份证件到自助办理区的查询机上查询打印。


:本内容源自《金昌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  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在不动产登记与办税业务中推行八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金自然资源发〔2020〕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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