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

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法规均明确,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给予定期减免优惠(简称困难性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4日,我省印发的《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11号)明确“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微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可依企业申请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据此,2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其中明确“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为推动上述困难性减免政策快速落地、发挥效应,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政策一: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二:对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一个月以上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即:出租方免收1个月以上3个月及以下的房租,则按照免收的时间给予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相应时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方免收3个月以上房租的,一律给予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方如取得地方给予的租金减免补贴,原则上与此政策不叠加享受。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企业如何办理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答:为方便相关纳税人及时享受上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行“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即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申报?


答:(一)享受政策一的纳税人,在2020年5月、11月任一申报期,按照应纳税额扣除3个月的免税额后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政策二的纳税人,按月从租缴纳房产税的,可以任选2020年相应月份申报免征房产税;在2020年5月和11月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根据予以减免的月份计算免税额,按照应纳税额扣除免税额后申报缴纳。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叠加享受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50%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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