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益,商品住宅(含有关非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存依据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2.《甘肃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建规范[2020] 2号);
3.《关于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缴存标准的通知》(兰房字〔2009〕349号)。
二、交存标准
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交存标准:多层住宅(不带电梯)为每平方米50元;高层住宅(含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交存方式
兰州新区范围内应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房项目,由业主通过以下方式直接交存新区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1.兰州银行中川支行(紫云街商业街西南角)网点交存;
2.兰州银行手机银行电子渠道交存;
3.兰州新区政务大厅二楼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维修资金”窗口交存。
专户户名: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开户银行:兰州银行中川支行;
账号: 102122000801935 。
业主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入专户银行后,持银行交款回单或电子回执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政务大厅二楼“维修资金”窗口核对信息并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四、交存要求
1.业主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区指定的新区住宅维修资金专户;未交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公司不能将其房屋交付给业主;
2.已办理入住未交存首期住宅维修资金的业主,需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按规定交存,否则新区自资局(不动产登记局)暂停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