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润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164户经营主体:
经查,兰州润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164户经营主体(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自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也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歇业或注销登记,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和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2025年4月7日,我局通过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兰州新区子站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我局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以邮寄等其它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我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兰州新区管委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