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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兰州隆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兰州隆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歇业或注销登记,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等规定,本局拟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就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等方式无法送达,本局现予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9月7日前)向本局提出。预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倪剑,联系电话:0931-8256126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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