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隆之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歇业或注销登记,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等规定,本局拟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在清算结束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就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等方式无法送达,本局现予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9月7日前)向本局提出。预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倪剑,联系电话:0931-8256126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0日



